随着生活水平的进步,饲养宠物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提升生活质量的方式。我国宠物市场兴旺,各种名贵种类的犬、猫是人们喜欢的宠物,蛇、蜥蜴、鳄龟等冷血动物更成为一些年轻人标榜个性的宠物。
作为动物,无论多么驯良都难免会有一些攻击性,特别是局部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标准饲养,招致饲养宠物伤人的事情屡屡发作。
合法合规饲养宠物责任重大,对此,《民法典》侵权义务编第九章对饲养动物致人损伤义务作出了特地规则。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承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损责任的一般条款,“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伤适用无过错义务准绳,不管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客观上能否有过错都要承当侵权义务,经过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成心或者严重差错才能够免除或减轻义务。
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能实践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都是义务主体,因而即使是暂时替朋友照看宠物也不可忽略大意,必需严厉管控宠物,做好平安防患措施。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损,被侵权人存在过失也不免责
与《侵权责任法》第79条完全不能免除或减轻义务相比,《民法典》第1246条增加了减轻义务的规则,即损伤是被侵权人成心形成的能够减轻义务,不过被侵权人严重过失或者一般过失所致损伤不在减轻义务之列。
理论中,被侵权人故意仅限于被侵权人偷盗或者抢劫别人饲养动物,或者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曾经对特定私人场所内有饲养动物及其风险停止过警示并采取了相应的防备措施,而被侵权人仍擅自进入的极端情形。
饲养危险动物,承当绝对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年轻人喜欢追求刺激,饲养藏獒、比特犬、牛头梗、俄罗斯高加索犬等烈性犬或者毒蛇、鳄鱼等其他危险动物作为本人的宠物。《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最为严厉的责任规定,第1247条明确实规定:“制止饲养的烈性犬等风险动物形成别人损伤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义务。”
饲养危险动物形成别人损伤的,不只适用无过错义务准绳,而且没有免责事由,本质上属于绝对责任。
此类动物形成损伤即使饲养人或管理人做好了平安措施,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当全部义务,即使是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所惹起,饲养人或管理人也不能据此减轻或免除义务,可谓责任最重。
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看待动物的态度表现一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关于随意遗弃动物的行为应给予严厉谴责,逃逸的动物不同于被遗弃的动物,饲养人并不是放弃了本人饲养的权益,只是暂时的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和控制。
但无论是遗弃还是逃逸,动物在脱离控制和管理期间给别人的人身或财产形成了损伤,其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当侵权责任。
法律知识是维护自身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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