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恒都法律研究院
一、案情简介
案例一:2018年4月17日,广州市白园区一名女子行走中被高楼坠落的狗砸倒在地,倒地后无法起身,而这只狗却无严重损伤,起身后即逃离现场,不知去向。该名女子深受重伤,面临高位截瘫。此事件发生后,附近的居民均表示不知道狗主人是谁。
案例二:2019年7月11日,一只宠物狗从深圳市龙岗区某居民楼6楼掉落,砸中停靠在楼下的一辆汽车,汽车的前挡风玻璃被严重损坏,事件中没有任何人员受伤。一些居民说,该事发生时从楼上听到了争吵声,怀疑是有人故意将这条狗从楼上扔下来的。狗主人则称,是狗自己跳下来的。
二、“高空坠狗”的侵权责任分析
简单来看,动物从空中坠下,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在可以找到责任主体的情况下,侵权责任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动物侵权,被侵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1]向狗主人追究侵权责任,要求狗主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是狗从高层建筑物坠落,被侵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2]向该建筑物所涉及的需要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追究责任,这栋建筑物的使用人、管理人和所有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在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则被侵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3]要求建筑物的相关责任人承担无过错的补偿责任。
但是在“高空坠狗”的情况下,如何适用上述条款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高空坠狗”中狗的归属,狗作为一种有生命的生物,并不能完全被认定为是抛掷物,它也可能会是自主坠落物,所以还需要根据“狗”的归属来进行侵权责任的认定。
抛掷物是指人为从高空中抛出或抛向高空的物品,是在人为控制下对该物品实施了积极的作为行为后从高空坠落的物体。
自主坠落物是指没有人为因素控制的从高空坠落的物品,一般多是有生命的物体,是坠落物体自身实施积极行为后才从高空坠落。
结合本文第一部分所举的第一个案例来说,在本案中找不到狗主人,无法确认责任主体,此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高空落下的狗只能被认定为“抛掷物”。对于被侵权的女子来说,只能基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将该楼的其他所有住户当做侵权人进行追偿,法院也只能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情认定侵权责任。对于该楼的住户来说,被起诉的住户则需要自证清白才能不为“高空坠狗”的主人“背锅”,例如:证明自己不养狗、案发当天家里没有人或窗户安装有非常密实的铁栅栏等证据,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这些住户们可能不得不需要向被侵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结合本文第一部分所举的第二个案例来说,在本案中,目前找到了狗主人,假使该只狗是由狗主人抛掷后从高空坠落,那么从民事层面,被侵权的车主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8条[4]的规定要求狗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刑事层面,结合狗主人的主观过错以及案件所涉的其他客观条件等要件,狗主人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该建筑物的住户、物业管理人员等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被侵权车主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要求存在过错的上述人员给予补偿。
除本文所列举的两种情形外,还存在一种情形,就是高空中坠落的是流浪狗,也即存在潜在的狗主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5]的规定,如果可以找到流浪狗的原所有人,则由原所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没有找到流浪狗的原所有人,则被侵权人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由这栋建筑物的使用人、管理人和所有人因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依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如何应对“高空坠狗”?
鉴于高空坠物事件频发,从高空坠物到“高空坠狗”,此类事件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危险既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开,虽然《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此类侵权责任如何认定,但是在实践中却因为存在侵权人难以确定、举证责任难以划分、赔偿范围难以确定等问题而使被侵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除了在受到危害后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外,我们还应该做好提前预防工作,如国家可以制定相关制度,规范高层建筑玻璃、窗户的设计;利用舆论进行积极的引导和宣传,引导高层安装防护网、定期检查自家是否存在会高空坠物的隐患等,防“高空坠狗”事件于未然。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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