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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宠物猫被碾压致死,饲养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宠物对于饲养人的意义非同寻常,

  不仅仅是财产,

  也往往是饲养人的精神寄托。

  如果宠物非自然死亡,

  饲养人能否主张精神赔偿呢?

  今天我们通过一件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详细了解。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6日,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张某所经营店铺附近的人行道上时,碾压到张某所有的七个月大的宠物猫,该宠物猫当天被送往宠物医院抢救治疗,经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丁某赔偿宠物猫购买费、入院抢救费、饲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1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丁某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张某任由其宠物猫在人行道上逗留玩耍,未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关于宠物猫的饲养费用,该费用是张某在饲养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不属于基于事故而发生的损失。关于精神抚慰金,丁某侵害的是张某对于宠物猫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具有财产属性,并不具有人格属性和身份利益,同时,张某也未能举证证明遭受的精神损害已经达到了严重程度,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当庭宣判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调解、释法明理,最终丁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6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当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呈现日益多样化,因所饲养的宠物受伤或者死亡而诉至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侵害宠物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追根溯源,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损害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该制度与人身属性和人格利益高度绑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一般物品损坏所造成偶尔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上的不愉快并不足以成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不能以当事人的主观标准认定精神损害。宠物在我国法律中被定性为财产,虽然侵害宠物致残或致死会造成饲养人一定的精神痛苦,但宠物作为一般财产通常不会体现饲养人的人格或身份利益,此外,宠物与饲养人的感情也具有极大的个人主观性和差异性,例如以经营或虐待取乐为目的而饲养的宠物通常没有被赋予饲养人的精神利益。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将宠物作为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只能作为饲养人的财产予以保护。只有该宠物具备亲属遗照、婚戒、骨灰等典型人格物的基本特征,承载着人的情感、意志等精神利益且被损毁时所有人的损失和痛苦无法用替代物加以补救并具有特定性时,才能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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