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桩民事纠纷案。该案中消费者线上挑选了一只“纯黑色德文”公猫,收货时却发现“货不对板”。消费者起诉商家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获法院支持。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3年7月,王某在社交平台浏览到某宠物店发布的宠物猫销售信息,并在咨询后添加了经营者马某的微信号。二人通过微信沟通购猫事宜,卖家马某发送了不少宠物猫的照片和视频给王某。经过挑选和谈价,王某最终选定了一只“纯黑色德文猫”,并确定以近8000元价格购买。马某承诺猫性别为雄性,双方还就宠物猫的健康状况、疫苗证明、附带发货视频、全国包邮等事项进行了确认。
然而马某并未按照约定发送发货视频,也没有提供检疫证明,王某还另行支付了120元的托运费。且王某收货后发现,宠物猫为雌性,体型、品相也与马某视频展示的大相径庭。王某联系马某要求退货或采取补救措施,但马某均不理睬。无奈之下,王某以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货退款、赔偿托运费、饲养费以及支付购猫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宠物店作为活体宠物经营者,应做到合法、诚信经营。某宠物店未按照约定向王某交付雄性宠物猫,未提供宠物猫的检疫合格证,且在沟通挑选宠物猫时未向王某提供真实的视频,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对消费者的欺诈,王某有权要求某宠物店退还购买宠物猫的款项8000余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王某主张某宠物店向其赔偿三倍支付价款24000余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某宠物店承诺全国包邮,故法院对王某要求赔偿托运费120元予以支持。此外,因王某收货后积极与某宠物店提出异议并寻求解决,某宠物店怠于沟通解决,王某饲养宠物猫至今,势必产生饲养费用,某宠物店对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饲养费用无法精确核算,法院酌定饲养费用为4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宠物店向王某退还货款8000余元、赔偿托运费120元、饲养费4000元并支付赔偿款24000余元;相应的,王某应当将其所购买的宠物猫退还给某宠物店。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编辑 杨海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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