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12月的某日晚上,莫某牵着自己的蝴蝶犬来到小区内散步,然而就在其路经小区门口时,与章某牵着的一只吉娃娃相遇,后该只蝴蝶犬和吉娃娃无故缠斗在一起,甚至开始互相撕咬。章某想要将犬只分开,但在其制止之前,两只宠物犬都被对方咬伤,被送入宠物医院进行救治。后莫某将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章某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章某表示这只吉娃娃并不是自己的宠物,自己只是将这只流浪狗暂时接回家中喂养,正在为其寻觅收养的主人。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章某虽表示自己并非动物的饲养人,但在案件发生时,其作为动物的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在两只宠物狗扭打在一起的过程中,莫某未及时收回牵绳,存在一定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章某的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章某赔偿莫某合理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莫某所饲养的宠物犬和章某所管理的犬只发生撕咬,导致莫某的宠物受伤,花费治疗费用。章某虽然不是吉娃娃的饲养人,但在案发时该犬只由其控制和管理,故章某作为动物的管理人,对其动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莫某在案发时存在过错,并未及时拉扯牵引绳,存在较大过错,故可减轻章某的责任,法院遂依法酌定双方的责任,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在和宠物出行时,应当注意栓好牵引绳,以免意外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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