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饲养动物成为生活日常和愉悦人类之时,饲养行为要不要规范?怎么样才能避免、减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呢?今天,就跟大家一起来简单学习有关“饲养动物”侵权有关的民事法律。
一、新闻案例
1、新闻案例一“投喂流浪猫致人伤残,一审裁判赔偿24万元”
上海一家羽毛球馆的肖xx是个动物爱心人士,其在单位上班长期投喂流浪猫。某日,流浪猫跑进羽毛球馆内并导致打球的客户吴先生摔倒骨折伤残。
2、新闻案例二“遛狗保姆反被他人宠物狗吓死,谁的责任?”
保姆汪阿姨按照雇主赵女士的要求,在小区绿地遛狗时由于余先生遛的狗挣脱牵引绳,与汪阿姨遛的狗近距离的互相狂吠。汪阿姨因此受到惊吓,引发心脏病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司法鉴定为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但受惊吓的外部因素对死亡参与度为15%。
3、新闻案例三“入户盗窃被狗咬死,狗主愿陪4万却被小偷家属索赔66万”
广东男子连xx曾因盗窃违法被两次刑事处罚和两次行政处罚,某天其来到赵xx别墅入户盗窃翻墙时,被院内的两条狼狗吓到离去。但数小时后,连xx返回该别墅并投放毒物药狗,并在误以为狼狗中毒丧失攻击力后翻墙入院,准备入户盗窃。而,实际上两条狗并未中毒,继而其被院内两条狗撕咬死亡。
二、关键词
三、法律导入
1、饲养的种类范围
饲养动物是个人喜好,在不被法律禁止之时也必然受到相应限制,比方:《民法典》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饲养保护动物和外来入侵物种。再比如,像《上海市养犬条例》等地方法规,也禁止个人饲养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大型犬等等。
2、卫生防疫问题
饲养动物不仅需要防疫祛病和预防感染病传染,要需要环境卫生的控制防治。比如:《动物防疫法》和地方性法规,都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针对性的免疫接种、药物预防和环境控制等等,其中饲养犬只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和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等。
3、动物侵权问题
动物是有生命的,其中人类对家养的犬、猫类动物还有着特殊的情感。因此,在法律和伦理规范中有一个“动物非物”的概念,即要将动物与无生命的物区分开。但,并非就此说动物跟人类一样是法律主体,也不是说法律上将动物人格化,而应当理解为限制动物所有人权利,使其不能对其所有的动物为所欲为。
根据《民法典》第120条和1165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结合民法物权的规定,有关饲养动物侵权的,《民法典》规定主要有:
(1)第1245条,饲养人管理人要承担所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第1246条,饲养人管理人要承担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比如养犬没采取圈养、未安全牵引等措施。
(3)第1247条,饲养人管理人要承担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4)第1249条,饲养人管理人要承担遗弃、逃逸的动物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比如饲养的犬只在遗弃后或者逃跑后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要赔偿。
(5)第1250条,饲养人管理人要承担第三人过错导致的饲养动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比如路人甲追打你的狗,你的狗却把路人乙咬伤了,路人乙既可以找你索赔也可以找第三人索赔。
(6)第1251条,依法饲养动物和尊重社会公德并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比如养狗办证防疫、遛狗及时清理粪便、防止狗吠扰民(保护他人安宁权)等。
四、新闻案件简析
1、简析案例一
(1)侵权损害的三个条件因素:
一是,在球馆内打球踩到流浪猫摔倒。二是,流浪猫进入球馆运动场地。三是,球馆工作人员肖xx长期爱心投喂流浪猫因其聚集。
(2)法律关系梳理:
一是,吴先生与羽毛球馆的合同关系,球馆有提供安全、有序的运动场地义务;二是,球馆有法定的公共体育场馆安全保障义务;三是,球馆有职务行为侵权的用人单位顺海赔偿责任;四是,球馆约束工作人员肖xx行为规范的职责义务。
(3)个人观点:
第一,肖xx长期投喂流浪猫和流浪猫的聚集,与吴先生摔倒受伤之间,有条件关系但并非直接因果关系。第二,流浪猫进入运动场馆破坏运动安全性,才是吴先生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为球馆违反运动场馆合同约定和未履行公共体育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侵犯吴先生人格权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试想,假设肖xx为第三人时,其携带犬、猫进入运动场馆导致该事件发生,也适用场馆侵权责任,只不过场馆承担侵权责任后有追偿权。
当然,上述均为实体民法角度的解析;如果结合民事诉讼法综合来看,因为如果有“吴、肖二人自行协商解决处理协议;公安报案处理及调解处理协议;原告的诉与诉讼请求不准确”等情况时,一审裁判也并非就是完全没有依据。好在,该案一审裁判3月份引起网络热议后,已经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将在6月初再审宣判。
2、简析案例二:
(1)条件因素:
一是,汪、余二人遛狗时,两只狗互相狂吠的惊吓。二是,汪自身的基础疾病(心脏病)。
(2)法律关系梳理:
一是,余先生的不当遛狗行为,惊吓汪引起汪的基础疾病发作(参照刑法的特殊体质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二是,汪执行劳务任务中受到损害,个人劳务关系的雇主赔偿责任。
(3)个人观点:
一是,雇主赵女士要承担个人劳务中的雇主损害赔偿责任;二是,余先生要承担饲养动物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简析案例三:
(1)条件因素:
一是,圈养的烈性犬;二是,小偷明知有狗仍然翻墙入院的行为(投毒药狗对危险判断失误)。
(2)法律关系梳理:
一是,狗主人违规饲养烈性犬,但圈养方式是对危险的管控;二是,小偷入户盗窃的翻墙入院,客观上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的自我行为;三是,小偷投毒药狗后对危险程度判断失误(违反一般社会大众认知),主观上自己放任危险发生的“自甘风险”。
(3)个人观点:
第一,狗主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尽管涉嫌违规,但在宅院内圈养方式也起到实质管控危险的义务,结合事发时无人在家和小偷非法目的,因此不宜苛求;第二,小偷在明知危险和投毒药狗判断失误,出于非法目的二次入院的“自甘风险”,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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