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动物诊疗机构、宠物用品店、宠物服务和美容机构: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二、任何从事动物诊疗的机构应当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证,具备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不得擅自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请的执业兽医要向区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科申请注册。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区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科报告。
六、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必须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聘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七、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人用药、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八、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九、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农业部《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的规定使用处方笺,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病历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十、动物诊疗机构发观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十一、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十二、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或者区畜牧兽医局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配合区畜牧兽医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十三、动物诊疗机构要配合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在诊疗、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接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十四、本公告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公告
张店区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33-2270310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咨询电话: 0533-3140528
张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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