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养狗无故伤人,由狗的饲养人及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狗主人在遛狗的过程中不牵绳,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狗的饲养人及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违规养烈犬,责任躲不过。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责任,不管受害人有无过错,责任全部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4、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园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5、宠物犬走丢,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6、 流浪狗进入经营场所伤人,经营者需要赔偿。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的经营者,对事发商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商场是商户经营和消费者购物的场所,为保障人员安全,小狗等动物是不宜进入的。
7、小区里被流浪狗咬伤,物业需进行赔偿。
案例:2022年7月12日10时53分许,李四在其所在方欣小区下楼时,在单元楼内被狗咬伤。受伤后,原告家人立即将其送至西安大兴医院治疗并报警,经医院诊断,原告为右足犬咬伤(Ⅲ级暴露)。此后原告的家属与物业管理者张三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物业管理者张三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系流浪狗伤人事件,被告作为涉案小区物业管理者,应做好小区安全防范与管理提醒工作,对于涉案流浪狗应当进行驱逐或告知相关部门抓捕,被告因管理疏忽未发现流浪狗流窜,致使安全隐患一直存在。事故发生时,原告处于由自己居住房屋向单元楼大门行走状态,不存在主动挑逗,攻击流浪狗的行为,因此,原告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被告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人招惹家养狗被咬伤,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分配
案例:2022年12月18日,原告李四进入被告张三家,期间张三家中未栓绳饲养的小黄狗一直冲李四吼叫,李四出于畏惧向狗做出踢狗的动作以驱赶小狗。张三、李四交谈期间,张三家的狗咬伤李四右下肢小腿外侧。同日,李四到莱州市朱桥中心卫生院诊治。后来,张三拒绝支付李四的诊疗费,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作为狗的饲养人,对狗进行放养,对进入其家的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现实性危险,故对于原告被咬,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进入被告家中对狗做出踢狗的动作,客观上激怒了小狗,原告自身亦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80%的责任,
其余20%由原告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