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豚鱼的消费提示
来源: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4-13 16:02 累计次数:292次 字体:[ 大 中 小 ]
河豚鱼,又称“河鲀”“龟鱼”“鸡抱”“气泡鱼”“气鼓鱼”等,一旦采购、加工不当则食用安全风险极大,严重者危及生命。为切实防范河豚鱼及其产品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发布如下消费提示:
一、河豚鱼危害
河豚鱼大部分生活在海洋中,但在淡水河流及海洋、河流汇合处也可发现,其体背、侧面的斑纹随种类不同而各异。
河豚鱼含有的河豚毒素,是目前自然界中所发现的毒性最大的神经毒素之一,不仅存在于河豚鱼中,还有可能存在于织纹螺、麦螺、圆尾鲎等其他生物体内。食用后易导致神经麻痹,进而发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症状,严重者可能会因心跳、呼吸停止而危及生命。普通的加工、烹调方法难以破坏河豚毒素,其潜伏期一般为0.5~3小时,目前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
二、采购河豚鱼产品途径
河豚鱼虽然含有剧毒,但仍有部分消费者喜欢自行捕捞、自行加工或委托餐饮服务单位加工食用,因此每年都会发生此类食物中毒事件。近年来,为防控河豚鱼中毒事故,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原国家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条件地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的加工经营。根据有关文件,养殖河豚鱼应当经具备资质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加工并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鲀应当来源于农业部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河豚鱼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的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因此,市面上能买到的合法养殖可供食用的河豚鱼都不是活鱼,而是宰杀后的鱼皮或鱼肉制品,且所有上市流通的河豚鱼外包装上均有可追溯的二维码。
三、应对措施
(一)广大消费者应珍爱生命、提高防范意识,切不可心存侥幸,应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食用未经批准生产(加工)的河豚鱼及其产品。若因食用河豚鱼及其产品而出现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及时就医。
(二)餐饮服务单位若发生食用河豚鱼中毒情况,应及时上报,留存食品以备检验。
(三)市民群众如在市场上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河豚鱼及其产品的,可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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