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厦门2月23日消息(记者陈庚 通讯员陈小芬)宠物狗在乘坐长途汽车过程中失踪,被找到时已死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认定狗主人和客运公司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去年6月的一天下午,“90后”女孩小余携带一条宠物狗在福建南安市购买车票,乘坐由某快运公司承运的长途客车从南安车站开往厦门快运梧村站。发车前,因司机不同意小余将宠物狗随身携带上车,经过争执、协商,在司机的同意下,小余将宠物狗放入宠物包并存放于客车底部的行李柜。
岂料,客车行驶至厦门高崎中埔站点时,在司机打开行李柜供到站乘客取行李的过程中,小余的宠物狗跑离行李柜。而小余直到车辆到达终点站厦门梧村汽车站后,才发现宠物狗丢失。经多日寻找,发现宠物狗已死亡。因与客运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小余于去年7月1日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同意原告将宠物狗存放在车辆底部的行李柜一并运输至终点站,但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宠物狗在运输过程中行李柜门打开时跑离车辆,对宠物狗的丢失以及死亡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作为宠物狗的主人,其在放置宠物狗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约束措施,致使宠物狗脱离宠物包,在运输过程中亦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宠物狗丢失及死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具体情形,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原告主张宠物狗价值2000元,并提交了《宠物购买协议》及发票为证,且《宠物购买协议》载有宠物狗的照片,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举示相反证据证明,法院认定宠物狗的价值2000元。此外,原告主张其因寻找宠物狗支出宣传费用730元,因宠物狗死亡支出火化费900元,并提供了收款收据为证,有相应的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交通费、误工费用,但未举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合计3630元,被告应承担50%即赔偿原告损失1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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