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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放学途中被宠物狗抓伤,狗主人需担责!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小周(12周岁)的父母代其起诉被告曾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7日11时47分,小周从教育培训机构放学回家途中,被曾某圈养在狗舍内的宠物狗抓伤。该狗舍设于某居民点曾某房屋外路边,临近教育培训机构。事后,小周被送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大腿狗抓伤”。曾某辩称,已将宠物狗拴绳,事发当天狗绳并未绷断,只是卡脖子的项圈坏了,推断是小周路过时对狗进行挑逗,不然宠物狗不会挣脱狗绳。小周陈述其事发前一天曾逗狗,但当日并未逗狗,狗舍门是半开的状态。曾某亦确认事发时狗舍门系半开状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即不论饲养人、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应依法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案中,涉案宠物狗的狗舍设于行人较为密集的居民点路边、未成年人较多的教育培训机构附近,事发时狗舍门为“半开门”状态,于路人而言,存在安全隐患。小周放学回家途中,宠物狗挣脱绳索冲出狗舍门,致其被抓伤。被告虽辩称宠物狗是在原告的挑逗下挣脱绳索,但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存在逗狗行为,即使小周在事发前一天逗过狗,但不能证明其在事发时有逗狗行为,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被告应对原告受伤承担全部责任,各项损失合计2405元。该案宣判后,法院工作人员主动对当事人进行判后释法答疑,被告最终表示:“我理解和服从判决,会主动向原告履行义务”。

法官说法:民法典之所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一般归责原则,是因为“狗肇事”实际上是饲养人、管理人的管理失职造成。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带来的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树立风险责任意识,做到文明安全养犬,尽量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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