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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禁养犬立牢规矩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其中一起小孩逗狗被伤、犬主担全责的案例,尤其引发关注。

  别人主动逗狗,出了事儿得犬主负责?依据《民法典》,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那么为何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别人逗狗受伤,犬主得赔钱?

  问题的关键不在逗狗,而在饲养犬只的种类。案件中,犬主饲养的是一只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根据《民法典》,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也就是说,犬主饲养禁养犬,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属有错在先。因此,无论别人逗没逗狗、伤势严不严重,出了事儿,养犬人都得负全责,没有例外。

  近些年,禁养犬伤人屡屡发生,不少当事人对事发缘由、责任判定、事后追责等法律问题认识模糊。最高法以案释法,再次厘清了相关判罚的法律边界。既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也给养犬人敲响了警钟。文明养犬、依规养犬,于人于己都有益。

  除禁养犬外,最高法还对一系列有争议的养犬问题予以回应。例如孕妇被犬咬后终止妊娠,尽管是犬只伤人的衍生后果,但犬主仍应承担相关费用;犬只追逐路人致其惊吓摔伤,“无接触式伤害”饲养人也需担责;即便犬只没有伤人,狗主人若存在违规养犬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等仍有权出手制止。

  犬出事,首先都是人的事,最后也都是人的事。协调、统一养犬快乐和养犬安全,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应当关注的重要内容。最高法以案释法,意在提醒犬主,“在携带宠物出行的同时,携上规则、记住安全、扛起责任,为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快乐、祥和履行好义务”。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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