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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野生蛇 既被判刑又被罚

2020年11月11日,赣江流域环资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庭审并当庭宣判首起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林某因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9月13日

被告人林某(广西来赣务工人员)为猎捕野生蛇泡药酒,携带铁钩、网袋等捕蛇工具骑摩托车从新余市窜至峡江县巴邱镇北门村王家自然村。在村民王某家房屋后面菜园里发现一条眼镜蛇,遂用携带的捕蛇工具将蛇捕获并拔掉毒牙。

经鉴定

被告人林某非法猎捕的野生蛇类为“舟山眼镜蛇”(又名中华眼镜蛇)。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和《国际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林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通过远程视频庭审 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林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为非法猎捕野生蛇,事先准备了猎捕工具,在赣江流域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舟山眼镜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归案后,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非法猎捕的“舟山眼镜蛇”已被放生,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被告人林某对“舟山眼镜蛇”的毒牙进行了拔除,对蛇的后续生存造成较大影响,又具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峡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更加明确了严格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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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非法猎捕野生蛇 既被判刑又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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