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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小法有话说 | 四只小狗“嬉戏”撞倒人,谁来担责?

随着饲养动物的人群越来越多

“文明养狗”也成为热点话题

如果被狗咬伤

饲养人自然难免赔偿责任



但如果没有被抓咬

而是被狗撞到从而摔倒

责任该如何认定?



案件回顾

某天,八旬老人吃完早点返家途中,被小区内4只嬉戏玩耍的小狗撞倒。



老人家属报警并拨打120进行急救。经诊断老人右髌骨骨折,两次手术住院治疗42天。



随后老人诉至法院,认为涉案犬均未拴绳,各主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而小区物业亦未在公共区域对“文明养犬”尽到合理提醒及监管义务,犬只主人及物业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数额共计3万余元。

法院审理

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北塘法庭经审理认为,案涉4犬只主人携犬外出时未按《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采取束犬链牵引措施,主观上存在放任事故发生的过错,酌定4被告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虽已在案涉小区张贴文明养宠的温馨提示,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及安全保障未尽职责,未对小区公共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排除义务,应对其过错引发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酌定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作为一名合格的“养宠人”,饲养宠物必须依法依规:禁止饲养被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携犬外出应用束犬链,对因登记、年检等出户的犬只应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饲养宠物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因不文明饲养行为引发的各类矛盾也逐渐增多。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规范自身饲养动物的行为,出门在外,要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比如戴嘴套、挂牵引绳等,避免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物业作为小区管理者,应加强对小区内宠物狗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养犬登记、宣传养犬规定、巡查违规养犬行为等,以确保小区内的公共安全。若物业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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