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
然而宠物给生活带来欢乐的同时
闯祸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
2023年8月凌晨12时,吴某驾驶的电动车与李某的拉布拉多宠物狗发生碰撞,致使吴某倒地受伤,而李某的宠物狗不幸死亡。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发时狗主人李某因未栓绳遛狗在本次事故中承担70%的主要责任,吴某驾驶电动车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承担30%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吴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内外侧副韧带损伤。在治疗期间,吴某支出医疗费4000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本次事故导致吴某耽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为向李某索要赔偿,吴某将其诉至延吉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3万余元。
法院受案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深入了解事实经过。被告李某称本次事故发生于深夜,街上人迹罕至,他才放开了狗的绳子,没想到会发生事故。李某表示自己养了7年的宠物狗不幸死亡,对自己情感上有巨大打击,且原告主张的数额较高,无力支付赔偿。
对此,法官对李某宠物狗的死亡表示惋惜,对李某进行劝解宽慰,并耐心地向李某释法说理,告知其作为涉案宠物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就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责任并不止于温饱和不流浪,还包括遵守文明规则,以及对社会和他人负责。在本次事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对吴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十几天的耐心沟通,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工作下,被告表示愿意赔偿,但希望可以减少一些。经与原告沟通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赔偿一万元。至此,该案以调解的方式圆满结案。
法官提醒
近年来,宠物狗因未束牵引绳导致的纠纷事故频繁出现。遛狗牵绳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不少饲主或管理人心存侥幸,觉得自己养的宠物狗很听话,不会伤人。然而,未束牵引绳的宠物狗容易处于失控状态。人们在享受养狗带来的陪伴与快乐时,务必履行好管理责任,依法、文明饲养,既是责任的体现,也是对宠物爱意的表达。
相关法条: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答 :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动物走丢、被遗弃后,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可以要求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可以。动物走丢、被遗弃后,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原饲养人和管理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动物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控,在逃逸、流浪期间伤人,并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原主人不管是主动放弃(遗弃),还是被动放弃(逃逸)对动物的占有,都属于对动物管领控制不力的情形,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以及原主人对这种危险性的认识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就未尽动物管束义务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责任。
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谁该承担责任?
答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现实生活中,许多饲养动物发生的侵权事故因第三人的不当行为引起,如第三人私自将动物的笼门打开,或未经主人同意将拴于封闭空间的动物带出,在饲养动物的地域周围燃放鞭炮致动物受惊挣脱等。此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无法定免责事由。即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因他人行为致动物伤人,是否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
答 :可以。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另外,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作者:金红花 美编:梁静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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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宠物狗撞倒电动车,车主摔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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