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近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狐獴未拴绳被撞死亡,宠物所有人向司机索赔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司机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5日8时25分左右,原告黄某饲养的狐獴在道路中心线左侧逗留,路上不时有电动车驶过。8时25分,原告看到被告张某驾驶豫HGZ520面包车,沿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春林村道路由南向北驶来,便向狐獴喊道:“过来,车来了!”被告驾驶车辆正常行驶中,狐獴越过中心线向东侧冲去,被被告驾驶的车辆碾压后死亡。后原被告经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需要同时具备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发生了相应的损害后果,行为人存在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驾驶车辆碾压原告饲养的狐獴的侵权事实存在,造成了狐獴死亡的后果,且狐獴的死亡与汽车的碾压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认为,被告肇事逃逸以及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责任。但从客观上说,狐獴体型较小,在被告驾驶车辆过程中,狐獴位于道路中心线对侧,并不在被告驾驶车辆的正前方,因此无法强制要求被告必须注意到该狐獴的存在;即便被告在瞬间视野中出现了狐獴,在被告正常驾驶过程中,难以预测狐獴会在车辆驶近时忽然加速冲向车辆,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明知发生了事故而驾车驶离属于肇事逃逸的观点不能成立。同时,涉事路段未设置限速标志,交警部门也并未认定被告存在超速或者肇事逃逸的行为,也没有认定被告对事故应当负责任以及应负多少责任,无法证明被告属超速行驶。综合以上案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虽然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对狐獴进行拴绳,要求拴绳主要是对犬只而言,但拴绳的目的是避免犬只伤害到行人,对其他不会伤及人类的小众型宠物不要求拴绳,但并非豁免饲养人的管理责任。对因为未拴绳,导致宠物无法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造成宠物自身损害的,则应自担风险。法官提醒广大宠物饲养人员饲养宠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宠物办理登记,出行时给宠物系牵引绳,尽到必要的保护义务。车辆撞到狗、猫或者其他动物后,一定要妥善处理。如果置之不理,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靳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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