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6月30日,原告樊某将自家的宠物狗泰迪送往某宠物店处进行毛发修剪和洗澡。期间,宠物狗先后从美容桌上跳落两次,致使右前肢骨折,肘关节脱臼,下颌骨左侧骨折、下颌骨切齿中断骨折,牙齿脱落断裂。原告遂报警,并调取现场监控。之后原告以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等合计12100元向宠物店多次索要无果后,遂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庭前询问中被告辩称,涉案犬出现攻击行为,我方出于自我防护才不得已松开小狗,涉案犬自己跳下美容桌导致受伤。其次,在双方发生争执时,原告将被告经营者推倒致尾椎骨骨折,医嘱其全休三天,原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调解】
视频资料显示,被告工作人员全程独自一人对涉案犬只进行美容操作,且未采用任何绳圈、嘴套等保定工具或保定方法。期间涉案犬只第一次跳下美容台时,工作人员并不在现场;之后被告工作人员依旧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涉案犬第二次跳下美容台。
被告作为具有经营资质的宠物店,理应在对服务犬只做好保定措施的情况下再进行美容操作。因此,原告主张其饲养的宠物狗四肢摔断及牙齿掉落的手术诊疗等费用8000元与被告的美容行为存在直接性因果关系。原告主张的陪护费及交通费,因涉案的是宠物狗,既无相应陪护证明,也不符合陪护的常理,故不予支持。
针对被告经营者所述原告将其推倒致尾椎骨骨折的情况,经法院查明,门诊记录与事发当日时间吻合,诊断证明也载明“全休3天”的事实。因被告当日未出示收入证明,暂以社平工资计算。
最终,经法庭释明,原被告双方均接受调解,法庭对原被告实际的花销相互折抵后,最终被告向原告当庭支付6000 元。就此,该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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