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明十三陵保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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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號
《北京市明十三陵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市 長 劉淇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明十三陵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明十三陵的保護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昌平區行政區域內東起蟒山,西至虎峪山,南起石牌坊,北至灰嶺口範圍內明十三陵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保護區劃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具體範圍的劃定和調整,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核定並公佈。
第三條 昌平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昌平區十三陵特區辦事處(以下簡稱特區辦事處)負責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做好明十三陵的保護管理工作。
文物、規劃、環境保護、林業、園林等部門和城管監察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對明十三陵的保護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明十三陵的保護管理應當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區政府負責制定明十三陵的保護規劃,依據市人民政府核定公佈的明十三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邊界,設立界限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毀界限標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文物原狀,不得損毀、改建、拆除文物建築及其附屬物;在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不得在建築物內及其附近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文物保護和規劃的要求,依法進行。
對保護區內現有的不符合規劃或者影響明十三陵文物和環境風貌的非文物建築、構築物,區政府應當依法制定整治搬遷方案,分期組織實施。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在保護區內不得建設或者批准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未經處理達標的污水不得排放;開展旅遊活動、進行垃圾處置和設置停車設施等,應當符合生態旅遊管理規範的要求。
第八條 保護區內的山地綠化應當以松、柏等喬木為主。對古樹名木和風景林木,應當依法加強保護管理;嚴禁砍伐古樹名木,不得擅自更新、採伐風景林木。
第九條 區政府應當限定保護範圍內營業攤點的數量,並統一規劃和合理劃定經營區域。禁止在劃定區域外設立營業攤點。
第十條 在保護範圍內不得設立廣告。在建設控制地帶內嚴格限制設立廣告,禁止設立大型商業廣告;設立其他廣告的,應當符合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的廣告設置規劃。
設置的廣告和文物、導遊等標誌標牌的色調、體量、造型等應當符合設計要求,不得破壞文物和環境風貌。
第十一條 在保護區內不得進行開礦採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捕獵野生動物、修建公墓等破壞地形地貌、生態環境的活動;所建電力、通訊、農田水利、種植、養殖等設施,不得危及文物安全,影響環境風貌。
第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明十三陵文物和環境風貌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明十三陵文物和環境風貌的行為予以制止和舉報。
第十三條 特區辦事處應當嚴格履行文物使用和保護管理的下列職責:
(一)保護明十三陵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完好,做好防火、防盜、防汛、防蛀、防雷擊等工作。
(二)按規定保養、修繕明十三陵文物建築,保護明十三陵文物遺址。對明十三陵文物建築的保養、修繕和對明十三陵文物遺址的保護應當在方案設計、施工工藝、材料選用、規制佈局等 各方面嚴格遵照傳統方法,本著尊重歷史、不改變歷史原狀的原則組織實施。
(三)建立巡查制度,對明十三陵文物和環境風貌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破壞文物和環境風貌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違反第五條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損毀界限標誌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可以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對違反第六條、第十一條規定,進行違法建設,或者違法設置電力、通訊、農田水利、種植、養殖等設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管監察組織依法處理。
(三)對違反第八條規定,破壞古樹名木、風景林木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四)對違反第十條規定,設立廣告和標誌標牌不符合要求的,由城管監察組織責令拆除或者更換,並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對明十三陵保護管理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做好明十三陵的保護管理工作。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致使發生危及文物安全、影響環境風貌後果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 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關於《北京市明十三陵
保護管理辦法(草案)》的説明
按照市領導的指示,由我辦牽頭,從市文物、市規劃、市國土房管、市環保、市林業等政府部門抽調專人組成工作小組,集中起草了《北京市明十三陵保護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擬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公佈,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明十三陵位於北京市昌平區西北部,是明朝十三位皇帝的陵墓,其規模宏大、體系完備,保存較為完整,是我國帝陵建築的典範。1961年被國務院公佈確定為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90年市人民政府頒布了《關於公佈本市第四批文物保護單位和第三批劃定七項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通知》,對明十三陵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作了規定,1992年市政府又發佈了《關於加強八達嶺——十三陵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的規定》。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明十三陵的保護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已有的一些管理制度已不能適應逐步提高明十三陵保護水準的實際要求,主要表現在:
(一)現行管理體制需要調整。1981年昌平區人民政府設立了十三陵特區辦事處,具體負責明十三陵保護範圍(陵墻內)內的文物使用和行政管理工作。而明十三陵建設控制地帶的行政區域仍分由十三陵鎮、長陵鎮管轄,目前在這一區域內共有居民點34個,居民8322戶,21370余人;同時,這一區域內還有一些中央、市屬單位和其他單位的培訓中心等建築、設施。長期以來,多頭管理的實際情況使得明十三陵地區的文物和環境風貌的保護缺乏統一的管理規劃和有效的管理機制,直接影響了明十三陵文物和環境風貌保護的實際效果。
(二)已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需要重新調整。1990年劃定的明十三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經過幾年的實際運用,存在一些不宜操作的問題:一是採用地形制高點劃線描述的方法,有文無圖,管理單位和工作人員難以準確把握其界線、範圍;二是未對建設控制地帶設立界限標誌,不利於社會單位和個人直接了解建設控制地帶的準確範圍,管理單位也無法進行有效的保護管理;三是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在陵寢建築與大自然山川、水流、植被的和諧統一及其整體性、歷史性方面考慮不夠全面,如明十三陵總神道所處的七孔橋以南的廣大區域和明十三陵風水堂局所涉及的龍砂、虎砂、朝山、案山等均不在建設控制地帶內,絕大部分未劃入保護範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等,導致出現小人國、滑雪場等大量與文物和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農業生産、旅遊開發、市政建設等給文物和環境風貌保護帶來的壓力日益增加。由於缺少統一規劃、管理,近年來明十三陵保護區內的農民建房、農村經濟的發展調整和中央、市屬單位用地等問題交叉在一起,導致無序開發、建設情況時有發生,明十三陵各陵寢及神道周圍的部分土地被農民開墾為農田、果園,陵區內各種建築和農田水利、電力、通信、廣播設施不斷增加,不僅影響景觀,對文物安全也構成一定威脅。另外,由此而引發的環保問題也不容忽視。
(四)是申報世界文化遺産工作的實際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強對明十三陵的保護已列為我國申報明十三陵為世界文化遺産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明十三陵保護問題制定專門規章是有效提升明十三陵保護水準的重要保證,並可以此促進各項申報承諾得以更加全面、有效地落實,使明十三陵的保護工作較好地符合保護世界文化遺産的要求,今後明十三陵的保護水準有一個更明確的合理預期。
鋻於上述原因和明十三陵至今仍是唯一沒有列入世界文化遺産的皇陵的實際,目前通過立法的形式解決明十三陵在文物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提高文物保護水準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主要內容
(一)確定明十三陵的主管機關,理順管理體制。根據明十三陵的實際情況,《辦法》確立了以塊為主,部門配合,綜合管理的模式。《辦法》第三條規定:“昌平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 區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昌平區十三陵特區辦事處(以下簡稱特區辦事處)負責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做好明十三陵的保護管理工作。文物、規劃、環境保護、林業、園林等部門和城管監察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對明十三陵的保護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同時《辦法》第十三條具體明確了特區辦事處應當嚴格履行的文物使用和保護管理職責。
(二)調整明十三陵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市文物部門和市規劃部門劃定,經市人民政府核定公佈。由於重新劃定工作涉及內容較多,需要經過專家論證等程式,《辦法》只是原則規定了調整後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四至界限,具體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由市文物、市規劃部門確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另行批准公佈。考慮《辦法》實施的實際需要,建議這項工作應當配合《辦法》儘快完成,與《辦法》同步實施。
(三)關於明十三陵地區的綜合整治搬遷。根據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一類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非文物建築應當逐步拆除,同時考慮明十三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範圍調整後,也涉及到一些建築物的整治搬遷問題,情況十分複雜。《辦法》規定由昌平區政府統一制定整治搬遷方案,按照上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申報承諾,分期組織實 施。
(四)關於明十三陵文物和環境風貌的保護措施。《辦法》除按照文物法的一般要求對明十三陵的保護管理制度進行具體明確、細化外,同時還針對明十三陵的具體特點作了一些具體規定,如《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分別對陵區的環保、綠化等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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