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中心:
现将《曲靖市麒麟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麒麟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和《曲靖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麒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公墓所属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且未享受国家规定丧葬抚恤政策的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区域外的人员提供墓穴。
第四条 麒麟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的规划编制、审批、指导和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区发改、规划、国土、审计、林业、水务、财政、环保、民宗侨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发改、规划、国土、林业、环保、审计、水务、民宗侨务等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6‰的年死亡比例,可按30年—50年需求规划建设,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首期可按10年—30年的需求进行建设。
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必须规划预留节地生态安葬墓区,建设发展规划用地紧缺的镇、街道可以在相邻的镇、街道统筹联建。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公益林地;
(二)水库、河流、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四)城市面山和铁路、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及沿线面山范围;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的用地,可以从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建设。
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区规划、国土、发改、林业、环保、水务、民宗侨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具体项目涉及的用地、环评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规模等内容;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进行申报;区民政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每建成1个公益性公墓,验收合格后,除省、市补助外,每个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由区级财政补助30万元、村级公益性公墓由区级财政补助20万元;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自筹资金;
(三)社会赞助、捐助资金等。
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不得向居民摊派。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二)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
(三)墓区内应分块划分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1.5米;
(四)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度40厘米,墓位前通道宽度1米;
(五)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40%,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75%;
(六)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配备停车场;
(七)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建墓主体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区审计、财政、规划、国土、发改、水务、林业、环保、民宗侨务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迁移或者撤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
公墓收费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的规定收费。收费标准由公墓建设主体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并报区民政局备案。未经审核和备案的,视为乱收费。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安排入葬,安葬时按顺序号依次安排墓位,并向丧属发放墓穴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在公益性公墓生态安葬点安葬的发放生态安葬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
(二)转让、炒买炒卖公益性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三)不按照顺序号依次安葬;
(四)修建家族、宗族墓地;
(五)改变墓穴占地面积、安装超标墓碑;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坚持公益性,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依据建墓材料及建筑安装服务成本等依法核定。
第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严格按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并在公墓入口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和投诉电话。
第二十条 公益性公墓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墓的建设、管理、维护等,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监管。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对档案账册进行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麒麟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对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利用公益性公墓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区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联建的公益性公墓由建墓主体单位共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规划、国土、林业、环保、发改、审计、水务、民宗侨务等部门按部门职能职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墓地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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