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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伤人由谁来担责

前不久,在成都崇州市发生的一起狗咬人事件,引起人们对宠物狗伤人现象的再次关注。发生狗伤人事件,该由谁来负责呢?

路人被犬惊摔残,非接触伤害亦担责

【案例】六旬老太陈某在经过某步行街时,彭某饲养的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牧羊犬突然站起来,并朝她走了过来。陈某见该狗很大又没有拴绳,很害怕,就下意识地向旁边躲闪,不慎摔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彭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评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本案中,虽然牧羊犬没有“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足以使陈某紧张和恐惧,以致引发陈某摔倒受伤,而且彭某没有给牧羊犬拴绳,故狗的行为与陈某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彭某无疑要担责。

流浪狗伤人,“爱心喂养”者难辞其咎

【案例】杨某和魏某住在同一小区。2023年9月5日晚,杨某从该小区8楼2门附近经过,被狗咬伤,花费医药费2700元。咬人之狗原系流浪狗,事发前的大半年时间里,魏某及其家人长期喂养此狗,因此该犬长期生活在8号楼2门单元楼附近。杨某认为魏某就是该狗的饲养人,于是要求魏某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出于爱心的魏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就是说,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伤人之狗虽原系流浪狗,但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中,魏某及其家人长期在固定地点向狗喂食,让小狗产生食物依赖长期生活在附近。据此,魏某与伤人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魏某作为长期喂养人,负有必要的管理义务,可事实上魏某并没有对流浪狗加以约束控制,因此,魏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孩童逗狗被咬伤,责任自行承担

【案例】沈某家养有一只狗,办有养犬证。2023年10月30日晚8点多,沈某带狗到小区附近遛弯,由于一时肚子痛,便将狗拴在马路旁边的路灯上,到旁边的公共厕所方便。没几分钟,沈某突然听到有小孩哭喊被狗咬了,沈某赶紧跑出来看,原来是同住一个小区的6岁孩子小虎被其狗咬伤,沈某随即报警。案发地点的监控显示:没有父母陪同的小虎当时看到狗后就揪住狗的耳朵玩耍,狗突然咬住他的胳膊。

【评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包括因自己挑逗、刺激等诱发动物的行为造成的,则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小虎被狗咬伤是自己逗狗所致,而且6岁的孩子外出应有成年人看护,显然,小虎受伤的损害结果是其本人和父母过错原因所致,沈某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逃逸的犬伤人,原主人仍须担责

【案例】王阿姨养的一只泰迪犬球球不慎走失,王阿姨找遍了附近的公园无果。没想到,半年后,隔壁小区的朱女士称,刚跑回来的球球咬伤了她,要求王阿姨赔偿医药费和交通费。

【评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是遗弃动物,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动物逃逸,其行为都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险性。基于原主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以及对他人的保护义务,动物原主人仍应就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阿姨因管束不当造成泰迪犬客观上脱离其管控范围,致使朱女士被咬伤,因此,王阿姨作为该犬原饲养人,理应担责。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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