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狗不咬人,随便摸!”“狗扑人是它调皮,又不是我故意放它咬的!”……生活中,不少宠物主人常以“宠物温顺”“纯属意外”等说辞,试图淡化自己对宠物应负的管理责任。可一旦宠物真的致人损伤,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连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狗伤人案件,用具体判决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2025年某日,吴某和李某到村里的水井旁清洗衣物。李某饲养的两条宠物犬跟随李某来到水井边,并突然扑向吴某,致其腰部皮肤被抓伤渗血。经诊断,吴某伤情为:被狗咬伤或抓伤腰部,需接种狂犬疫苗。治疗期间,吴某共花费医疗费602元,其中,个人自付452元。吴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李某辩称自己的狗未咬到吴某,吴某是因害怕摔伤的,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吴某遂向连州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根据原告吴某的门诊病历,以及疾病诊断意见书显示为:狗咬伤腰部皮肤,可见伤口渗血等表述,结合庭审时双方的诉辩内容,可以认定原告吴某被被告李某饲养的狗咬伤或抓伤的事实。被告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吴某存在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被告李某应对原告吴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452元、交通费100元,合计552元。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侵权在民法规定中属于无过错责任,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有无过错都需要承担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伤,不仅仅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他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一些动物的非攻击行为譬如吠叫、前扑等行为,也很可能引起他人的恐慌进而引发损伤的后果,一旦与他人损伤结果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饲养动物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看管义务,做好安全防范,对饲养动物进行合理的控制和约束,确保在安全范围内活动,避免对他人造成人身威胁或伤害,也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公众在面对不熟悉的动物时,也应保持警惕,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意外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南方+记者 邓文燕
通讯员 王建兵 邹家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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