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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咬伤邻居,法官这样判

近年来,饲养宠物狗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喜好,宠物狗多是温顺可爱的,能带给人们快乐和温暖。然而,如果饲养人管理不善,宠物狗伤人也会引发民事纠纷。近日,韶关浈江法院审理了一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庞某因其宠物狗咬伤邻居柳某,被法院依法判决向柳某支付赔偿款六千余元。

2019年5月1日中午,居住在浈江某小区的柳某在小区内散步时,被一条突然窜出来的大型犬咬伤下肢,柳某立即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将宠物狗主人庞某与柳某召集在一起,依法处理了该事件。而后柳某打车前往卫生服务中心犬伤门诊注射狂犬疫苗。不久,柳某伤口出现明显发红并伴肿胀疼痛,遂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将近一周。柳某认为庞某对其饲养的宠物狗看管不严,导致其下肢被咬伤入院治疗,故将庞某诉至法院,要求庞某赔偿其被狗咬伤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适当营养补贴等费用共计九千余元。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场所为公共区域,庞某作为涉宠物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在公共区域遛狗时没有尽到看管义务,亦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柳某被咬伤,对柳某的损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庞某饲养的狗咬伤柳某下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之规定,柳某起诉要求庞某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庞某向柳某支付赔偿款六千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全媒体记者】唐音

【通讯员】陈怡成 徐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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