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李颖珺律师
最近,江苏省海安市法院的一个判决,引起人们的关注。
“王某和赵某均同意离婚,并对房子、汽车的处置达成共识,唯独对一只作为宠物的拉布拉多,双方都抢着要。
王某认为,宠物犬是自己买的,且日常的吃喝拉撒更多时候都是由其照料,感情深厚。赵某则称,虽然自己平时照料宠物犬的生活起居较少,但经常陪它遛弯,它已成为自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争房车只争狗”,被网友们戏称为离婚泥石流中的一股“小清新”。
那么,法院把这只狗狗判给哪一方呢?
“综合考量宠物是由王某购买,并且平时也是王某照顾得较多等因素,法院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王某更为合适,但赵某对宠物亦有感情,可适时探望”。
天呐,法院也太贴心了,连对狗狗的探视权都安排上了。
我们留意到,法院是将狗狗作为“其他共同财产”来处理的。但同时也指出,狗狗是有生命的,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法院的这一论述说理也是煞费苦心。
财产可以分为动产、不动产。动物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有生命的动产。
其实,在农村里面,涉及到猪,牛,羊等动物分割的纠纷并不少见。这些动物是重要的家庭财产。
在北大法宝上,以“牛羊”为关键字搜索,有不少包含分割牛羊的诉讼请求的离婚案件、分家析产案件、继承案件,大部分在青海、甘肃、内蒙古地区。
这些牲畜,对于牧民,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又是值钱的家庭财产。
当然,比起普通的猪、牛、羊,这只宠物狗具备了一定的人格化象征意义,在对它喜爱不已的主人心里,它就是家庭成员。这个离婚案例中,双方没有孩子,可以说这只狗狗就相当于两人的宝贝儿女。
“承办法官介绍,综合考虑宠物的购买、照料,夫妻生活的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而确定更适合抚养宠物的一方,未获得宠物抚养权的一方,也可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看到没有,宠物抚养权的认定,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认定一样一样的哟,以“宠物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对宠物的照料以及双方的抚养条件,看由哪方携带抚养,对宠物的“身心健康”最为有利。
江苏省海安市法院的这个判决,不仅体现了人类对动物的关爱,更加体现了对宠物主人精神利益的保护。
有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宠物的归属,有人立遗嘱将遗产留给宠物。这些双方“合意”及个人“意愿”,并没有违反法律约定,所以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这些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之一。
离婚诉讼中,从狗狗可以推及其他的宠物,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饲养,又都争取“抚养权”,该诉讼请求就在法院的受理范围内,也就是说法院可以作出裁决。至于具体的处理方式,当然不能实物分割(否则就是要了狗狗的命),可以采取归边、折价补偿或轮流抚养。
对于“动物”,能否拍卖变卖,分割价款。作者的观点是,如果动物是作为纯粹的财产分割,可以如此处理,只要实际能够执行,不会过分占用司法资源。如果动物是作为宠物(准家庭成员),则不宜“拍卖变卖”。
但是,究竟是把动物当成“财产”还是“宠物”,仅凭当事人的主观认识,还是要视动物种类而定(似乎有“种族”歧视之嫌哈)?家事案件中,涉及动物处置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一律受理?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也留待时间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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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论对一只狗狗的抚养权和探视权 https://m.mcbbbk.com/newsview182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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