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公安局
洪雅县农业和畜牧局
洪雅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洪川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犬只饲养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犬只饲养管理,现将关于规范城区犬只饲养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城区限养区范围为:东至美好食品厂,西至青衣江元明粉厂,北至106线,南至观澜城邦。限养区内准许饲养的犬只仅限于小型观赏犬,具体为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
经县公安机关批准的军犬、警犬、守护犬、科研犬、演艺犬除外。
二、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绿地和公共场所具体范围为:瓦屋山大道、洪州大道、禾森大道、静园路、人民路、上正街、中正街、志远路一段、滨江路全段、修文路五段、江南西路一段、江南栈道、田锡水景公园全段、洪雅广场、三彩广场、洪州酒店、县委办公区、县政府办公区。
三、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市、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公安局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四、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的不文明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举报和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10)。
特此通告。
洪 雅 县 公 安 局
洪雅县农业和畜牧局
洪雅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洪川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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