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狗不咬人?
——饶某诉陶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01.
裁判要旨
违反养犬管理规定,未对犬只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的,犬只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02.
饶某的祖母
牵着 饶某饲养的比熊犬
路过陶某燃气店时
陶某饲养的未栓绳的狗
从店里冲出将比熊犬咬伤
经治疗
饶某支付比熊犬的治疗费3068元
陶某在制止期间
被比熊犬咬伤
注射狂犬疫苗花费595元
03.
法院判决
一审碧江区人民法院认为,陶某的狗将饶某的比熊犬咬伤,系陶某未将其饲养的狗栓绳所致,饶某方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陶某应当赔偿饶某治疗比熊犬产生的经济损失,因饶某在庭审中自愿同意扣除陶某支出的狂犬疫苗费595元,属于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一审法院判决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饶某经济损失2473元。陶某与饶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本案中,饶某的祖母牵着饶某饲养的比熊犬路过陶某燃气店时,陶某饲养的未栓绳的狗从店里冲出将比熊犬咬伤,从案发时的情况看,陶某饲养的狗并未按照养犬规定牵绳,陶某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导致其养的狗咬伤饶某的比熊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饶某支付比熊犬的治疗费应由陶某承担。
毋庸质疑,狗作为一种动物,可以为人类提供安全保护、情感陪伴等等价值。在城市生活中,狗作为部分人士生活的宠物、“伙伴”,为人所珍爱和呵护。但养狗亦不能任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不文明的养狗行为不可避免地侵夺了公共空间,污染生态环境,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六)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上述规定应当为犬只饲养人遵循。但在社会生活中,不为狗套绳,放任狗随处便溺等等不文明行为较为常见,甚至广泛存在,“狗患”治理日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诸如“我家的狗不咬人”等为不文明养狗行为进行辩护的托词不绝于耳,这些行为不仅不利于文明城市建设,亦违背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04.
在城市生活中,狗是部分人士的宠物和“伙伴”,但随着诸多不文明养狗行为的发生,“狗患”日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部分人士未遵循养狗规定,不按规定进行狂犬病的强制免疫,不套绳遛狗,放任狗随地大小便,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污染生态环境。这些行为侵害了公共空间,影响了文明城市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民法典为文明养狗划出了界限,养狗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案例编写人:周希男
监制:肖亚 |审核:钱碧侠 |编辑:陈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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