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2月,周某将自己的宠物犬“小鹿犬”带到某宠物店处洗澡,宠物店工作人员接待了周某,并安排“小鹿犬”和另外两只犬关在一个笼子里。当日下午,周某接到宠物店电话,被告知“小鹿犬”眼睛受伤,无法洗澡。后双方因“小鹿犬”受伤问题发生争执,周某将“小鹿犬”送至宠物医院治疗,产生治疗费920元。
周某认为爱犬受伤是由宠物店造成的,故诉至什邡法院,诉求宠物店赔偿治疗费、精神损失费10000元以及赔礼道歉。
法院裁判
一、被告某宠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治疗宠物产生的医疗费920元;
二、驳回原告周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晓法说案
首先,宠物店作为对外经营的宠物美容门店,在接收宠物时,应当对宠物的身体状况进行基本的检查,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同时基于安全性的考虑应当将宠物单独放置,对可能造成的危险进行提示,对宠物尽到看管、照料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因宠物店疏于看管,造成原告的宠物“小鹿犬”受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92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问题,鉴于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可以主张,而宠物狗并不具备此特性,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针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情形,而本案不涉及侵害其人格尊严,因此原告主张赔礼道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更加注重追求身心愉悦,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相应的宠物相关的服务产业也随之发展起来,如宠物护理、宠物医院、宠物美容等,与宠物相关的矛盾纠纷也逐渐增加。法官在此提醒宠物服务机构在对宠物进行服务前,一定要尽到充分的审查、提醒和告知义务,在服务过程中尽到看护、管理安全保障义务,以免在服务过程中伤及宠物或自身。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撰稿 杨 静
校对 邓渝凡
原标题:《【晓法说案】爱犬在宠物店洗澡时受伤,饲养人将宠物店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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