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案16】
林某等三人抢劫案
案 情
2014年5月28日凌晨,单某(生于1996年8月3日)邀约许某(生于1990年5月10日)、王某(生于1999年5月1日)、林某(生于1997年12月5日)至某市某街道,由单某手持木棍威胁被害人程某某,强行劫取被害人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47元)。而后,单某、许某、王某逃离现场。林某则心生悔意,立即向被害人道歉并到公安机关自首。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对自己的行为予以反省,后被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单某、许某、王某到案后,均于次日被拘留。鉴于三人的认罪态度差,缺乏有效监督条件,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6日批准对单某等三人的逮捕申请。王某被关押于看守所某房间,同室的还有李某(生于1985年6月21日)等人。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单某、王某、林某的性格、成长经历、人际关系、家庭环境等方面做了详尽的社会调查。2014年8月7日,检察院依法对单某、许某、王某提起公诉,同日,对林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七个月。
2014年9月16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组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单某、许某各自聘请了一名辩护人,王某没有聘请辩护人。经法院通知,单某的父母到庭参加诉讼,但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表示无法到场,法院多方联系其他亲属未果,只得作罢,未再联系其他人员到场。2014年9月27日法院判决认定,单某、许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单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后王某父亲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父亲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
<问题>
1.检察院对林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否正确?对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有何救济途径?
【参考答案】
检察院对林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包括:(1)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的;(2)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的;(3)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4)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5)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的。本案中,林某涉嫌抢劫行为,实施行为时系未成年人,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其自首系悔罪表现之一,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因此,被害人的救济方式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2.检察院确定林某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七个月是否正确?如果林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林某的考验期为七个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林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如经人民检察院查证属实,应当对林某撒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再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3.本案中,哪些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为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本案中,单某和王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林某如果在被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没有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情形,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其相关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4.如果单某、许某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拒绝辩护权,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刑诉解释》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据此,单某、许某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单某、许某本来各自有一名辩护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则没有辩护人,法庭应当宣布休庭。
5.试分析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公安局将王某与李某(生于1985年6月21日)等人共同关押于看守所某房间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本案中,李某系成年人,而王某是未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看管、教育。
(2)法院没有为王某提供指定辩护人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王某在审判时不满18周岁,且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本案公开审理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王某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应该不公开审理。
(4)二审法院驳回王某父亲的上诉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王某系未成年人,其父亲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上诉。
(5)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表示无法到场,法院也未再联系其他人员到场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据此,如果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应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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