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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区政协第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宠物管理》提案的办理复文

委员姓名:          刘微

提案编号:   区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71号

主要内容: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居民的休闲、消费和情感寄托方式也呈多样化发展,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已大量进入广大居民家中。随之而来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

一、是影响公共卫生。宠物随地便溺,既影响市容,又容易滋生疾病的传播。也为居民日常生活带来困扰,增加环卫工作负担,有损沈阳市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的形象。

    二、是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一是宠物主人尤其是犬主,对犬类管理不严,极易发生犬类袭人事件或对儿童造成的惊吓,从而激化社区内犬主与群众之间的矛盾,过激行为造成不必要恶性事件。其二是因宠物管理饲养不当,未注射狂犬等相关疫苗,宠物携带人畜共患的病毒易通过虫媒造成疫病传染。

三、是遗弃、流浪宠物的负面影响。遗弃、流浪宠物因管理缺失必要的管理。既影响城市公共卫生、也造成居民出行的安全隐患。部分携带病毒、寄生虫的流浪宠物还会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流浪宠物的任意繁殖更形成了恶性循环。

四、是病死动物尸体对环境的危害。早期饲养的动物如猫狗等逐渐进入老龄化,难免出现老死、病死等情况。因为缺少对的动物尸体的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导致宠物主人对病死动物尸体进行丢弃,偷埋等行为,进一步危害环境及公共卫生安全。

建议: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理清权责,进一步加强对宠物饲养人的管理和服务。由公安、城管、畜牧、卫生防疫、宣传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在保障居民饲养宠物自由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契合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规范宠物饲养行为,禁止饲养凶禽猛兽、携带病源的动物、具有危害性的外来物种。对家养的宠物登记造册,规范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城市环境。

一、是明确权责分工,加强违法处罚。虽然《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但是控犬工作仍是浮于表面,执法部门为了避免与宠物主人及爱犬人士之间的矛盾,往往采取的是简单的警告或者让宠物主人对不符合规定的宠物限期转养等处理方式。往往使宠物主人有恃无恐,不能对违法违规者造成震慑。因此必须要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和处罚条例,严格执法,加强违法处罚力度。与养宠物尤其是养狗者签订严管协议,即饲主必须管理好自己的宠物,如果发生伤人事件,将受到包括取消挂牌、经济赔偿等强制措施的处罚。对宠物随地便溺的饲主和将宠物任意放生、丢弃者进行惩处。

二、是狠抓源头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合理规划宠物交易市场,明确市场交易登记制度和免疫管理制度,凡进入市场交易的宠物必须按规定接受疫苗注射,并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同时加强监管力度,严控严控国家禁止引进的外来物种,建立健全相关惩戒机制。

三、是强化宣传教育,科学饲养宠物。多层次、全方位加强宠物类管理制度、人畜共患疫病防控、饲养宠物文明规范等内容的宣传,有效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主动监督意识,切实提高养宠物人群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文明意识。

四、是规范饲养管理,倡导文明养宠。严格执行有证养宠物制度和消退制度,禁止无证养宠,有效解决宠物伤人后的索赔问题,避免遗弃宠物、流浪宠物等情况的发生。实施强制免疫制度,定期注射相关疫苗。有效解决无人管理,宠物随地便溺问题,并加强对养宠家庭不文明行为的督导。

五、是加强设施建设,为合法履责提供便利。可以采取引入民间资本、政府补贴及与相关协会联合的多种方式,加大对流浪猫、犬收容场所的建设。对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厂的建设。这样可以进一步避免在执法过程中所遇到的宠物难以安置、难以处理的情况,有效的抑制恶性公共事件的爆发。

承办单位: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

经办人姓名:           施春雷     

联系方式:             86407653

办复情况:    

 2011年5月1日,沈阳市开始实施沈阳市政府颁布的《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为有效实施养犬管理工作,2011年、2012年为养犬管理工作强力推进年,进行了多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当年分局为每个派出所购买配置了捕犬工具(手持捕犬套和手持捕犬网)和犬留置笼,分局领导在派出所所长会议上多次强调部署控犬工作,派出所领导也充分重视控犬管理工作,在全分局民警共同努力之下,2011年、2012年皇姑分局养犬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2013年至今,控犬工作均为常态管理,控犬管理工作已纳入公安工作绩效考核。沈阳市公安局设立了24小时违规犬举报电话(23505499),并规定有四十八种犬为禁养犬,其中39种为烈性犬,9种为大型犬。在新民市设立了收容、收缴犬只的基地。

皇姑分局治安大队由一名民警兼职和一名社防队员进行控犬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派出所的控犬工作。治安大队有一台控犬车辆,经常在皇姑区区域内用车载广播进行养犬管理工作的宣传,处置流浪犬和违规犬及禁养犬,尤其针对禁养犬管理力度较大,遇有举报或发现的全部予以处理。

派出所设置专门的办公室和管理人员进行犬证办理工作,加强犬证办理和年检工作;设置违规犬举报电话(派出所公开电话),派出所值班民警对涉犬问题报警和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对犬扰民和犬伤人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处置。因办案权限问题,此类问题不归分局治安大队控犬部门处理。

通过近今年的控犬工作我们也遇到了很多难题:

一、很多养犬居民不能主动办理犬证,都是在民警上门督促或采取严厉措施方式下才被迫办理犬证,对拒不办理犬证的按《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没收犬并罚款的难度很大,常常招致居民的非议。

二、部分养犬居民属孤寡老人或低保户,没有办理犬证的经济条件,而犬又是其精神寄托,依据法规采取没收犬的办法则要死要活的不予配合。

三、现在流浪犬在居民小区很多,且都有居民出于善心喂养,收缴时常有居民阻挠,再则控犬人员没有有效捕犬工具,对于在小区内四处流窜的流浪犬不能有效捕捉,只能捕捉部分进入房间、楼道、狭小空间的犬只。

四、现在一些养犬人缺乏文明养犬意识,在小区内、社区内遛犬不牵领,所遛犬只随意乱跑,不及时清理犬排的粪便,甚至造成犬只冲撞、惊吓居民,冲人乱吠、咬人的情况。因《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此类现象属于应当遵守的范畴,没有处罚规定,发生犬咬、伤人事件报警的,因此类事件属于属地派出所管辖的民事案件。派出所接警后都进行调解工作,对于调解未成的告知当事人到皇姑区法院进行诉讼。犬类随意排放粪便的问题,《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犬主应立即清除。但犬主不清除粪便的公安机关没有相应的罚责,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五、现在控犬工作只是公安机关一个部门在工作,应当由政府牵头,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新闻媒体、社区、物业合作,形成合力,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职,齐抓共管。              

以上各种情况反映了养犬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养犬是个人行为,我行我素,随意性极大,甚至认为控犬法规是弱法,公安机关和政府不能实时来监督处理这些问题。政府和公安机关也确实存在着控犬力量不足的问题,这些都有待于政府加大宣传力度,使养犬人在思想上增强遵守养犬法规的意识,逐渐提高文明养犬的道德修养,同时政府各个部门通力合作,增加控犬工作的财力、人力、警力的投入,形成全社会良好的养犬秩序。

皇姑分局在今后的养犬管理工作中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养犬的法律知识家喻户晓,加强犬证办理工作和年检工作,坚持常态管理和集中整治、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在各公园、公共场所张贴、悬挂宣传标语,重点查处公园和公共场所违规遛犬、饲养禁养犬的问题,使皇姑区的养犬管理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委员意见:         满意

办复日期: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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