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丨赵墨丹
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此前如火如荼的马拉松、越野跑等体育赛事活动安静了下来。此时,我们有必要就体育赛事组织者所要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梳理,以提醒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树立安全保障意识,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在相关赛事活动恢复后确保赛事安全。本文作者在此前相关文章的基础上,对体育赛事组织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系统梳理,供赛事组织者参考。
一 体育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法上的概念,指的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保障进入场所及参加活动的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体育赛事作为群众性活动,其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体育赛事组织者在赛事的设施设备、流程、秩序维护、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进行合理注意和安排,以保证运动员、观众等赛事参与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体育赛事组织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可能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要从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约定以及“善良管理人”应当注意的标准等方面衡量。我国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对体育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判断体育赛事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衡量指标,笔者将其中主要的规定梳理如下:(一)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专章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进行了规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的群众性活动都能适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实践中大量的体育赛事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因此要遵守该条例中的相关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第六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第七条规定了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八条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二)体育总局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安全保障的总体要求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共同承担赛事安全保障义务做了规定。第十三条做了总体规定: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第十五条对安全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1.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2.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3.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4.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5.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维护赛场秩序的要求: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三)相关单项体育赛事规章中的安全保障义务1.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对马拉松赛事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上述意见第四条规定了马拉松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等职责:马拉松赛事组织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公共利益,依法保护赛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竞赛组织、物资保障、医疗救护、安保交通、绿色环保等基本职能,合理安排、设计、协调赛事各个环节,对赛事举办中易发生危及公共安全和参赛者人身安全的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制定预案。同时,该意见规定了参赛者有在赛前获取赛事路线、时间地点等信息的权利,有在赛中获得充足的饮水、必要的医疗、紧急的救助等安全保护的权利。该意见第九条还明确了:马拉松赛事,是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42.195公里的长距离跑步运动。由马拉松派生的在室外进行的长距离跑步、长距离行走以及接力,包括半程马拉松、越野跑、山地跑、公路接力等赛事,参照本意见管理。2.中国田径协会《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对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组织者的安全责任也做了规定。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类赛事均应为参赛选手提供参赛指南,它至少应包括起终点分布图、参赛流线、起终点交通指南、赛道图以及赛道描述、补给站、洗手间分布、气候条件和风险提示等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组委会须做好起终点以及沿线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易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须有应对预案。比赛期间,起终点以及沿线应有专门的安保人员维护秩序。第二十八条规定:比赛期间,起终点区域以及赛道沿途均须配备急救设备和专业医务、卫生、防疫人员,确保能在最短时间内将伤病人员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二 体育赛事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项规定,对于大型体育赛事体育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活动的组织者,法律确定了一项法定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即保证赛事相关参与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若未尽到相关义务,导致他人受伤、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三体育赛事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一)体育赛事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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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红勇律师,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先后在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就读,获中国法学士、美国法硕士学位。
纪红勇律师拥有20余年的法律从业经历,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并曾在知名房地产投资集团任职5年,担任高级副总裁,先后主管法务、投融资等工作。擅长重大商事纠纷解决、房地产法律服务、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问题整体解决。
纪红勇律师还兼任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创投法学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特聘专家智库委员、客座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北京政府法制专家讲师团成员,北京市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理事,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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