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享 > 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附件16:

小区管理规约

(参考版本)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六安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物总面积: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二、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三、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

四、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选择性条款]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五、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自觉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六、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七、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八、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本物业区域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选择性条款]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轮换分配/以抽签的方式分配。

九、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十、对异产毗连的物业进行维修,各相关业主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如因该维修而造成物业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十一、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二、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因装饰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十三、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催缴,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催缴方式。

[选择性条款]1、欠费六个月以上或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欠费情况;2、同时,业主应按规定交纳水、电、燃气、供暖等使用费用。

十四、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应另行支付费用。

十五、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十六、业主在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告知新业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并将有关情况于   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十七、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

十八、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第五章附则

十九、本规约如有与进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二十、本规约经第   届业主大会会议于   年   月   日表决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附件17: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管理区域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               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材料送到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     人,建筑物总面积   平方米,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计入、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为以下第    种形式:

(一)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以    (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四)                                        。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本规则第六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第十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发和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网上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秘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由业主委员会或者自动汇总统计,公布表决结果。

(四)                                      。

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计算:

1.票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2.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    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三)                                     。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发布地点为:                。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   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

2、有书面委托书;

3、                                        。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有书面委托书;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或业主;

3、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对共用部分收益的用途规定如下:

(一)利用共用部位作为停车场的停车费: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三)                     :

□划入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                      。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其中                      。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分期开发的项目如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后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竞选。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   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对重新选出人员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主任辞职的,由指定副主任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刻制和管理印章。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使用印章,具体如下:

(一)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会议通知;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收取证明;

(四)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由         负责存档工作,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相关资料;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七)业主意见及建议;

(八)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

(九)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支出   元;

(三)                                       。

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经费收支帐目由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应每年    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置在:                   。

第三十一条 经业主大会二分之一有投票权的业主表决通过,授权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从  □公共部位停车场停车费收入   □经营用房收入 □共有部位经营收入 □业委会运作经费 □           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督促违反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行为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补充内容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    年   月   日通过之日起实施。

           业主大会(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

2.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拟订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附件18: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参考文本)

第一条  为了规范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维护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六安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本小区业主大会。

第三条  本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以及          居(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召开。请本小区全体业主积极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前,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拟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业主可以提出异议,筹备组应当对异议进行答复。

第五条  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的身份及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认定: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户进行认定;

(二)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进行确认;

(三)                                             。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不计入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

第六条  筹备组在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时,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登记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一个专有部分为一个计算单位,一个计算单位对应一张表决选举票。

第七条  筹备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相应计为一人;

(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由共有人推选一人行使表决选举权;

(三)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四)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五)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八条  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应当自行投票;采用纸质方式投票且业主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业主本人填写表决选举票后,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代为投递的票面必须清晰、按要求准确勾选,不得修改。

业主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签名,以及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业主不自行投票也不委托代理人投票的,不得以未参加投票为由不服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

第九条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

业主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行使投票权;业主为非法人组织的,由非法人组织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行使投票权。

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且登记在居(村)民委员会名下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行使投票权。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类。

表决选举票一经投递,不得再进行任何更改。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选举票内容包括选举信息和表决信息。其中,表决信息包括表决事项及下列信息:

(一)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的表决意见;

(二)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的说明,包括其公示情况及异议已处理等内容;

(三)                                   。

表决选举票的选举信息包括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姓名、职业、政治面貌及其下列第        项信息:

(一)性别;

(二)年龄;

(三)         。

表决选举票还应当留有业主签署意见和签名的地方。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一)            (电子投票系统名称)电子投票系统;

(二)短信;

(三)纸质投票。

第十三条  采用电子投票方式投票的,筹备组应当公示电子投票规则、投票操作指南,供业主按程序绑定房屋信息。筹备组还应当分别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规定的会议时间起点、终点(时间跨度不宜超过30日)在电子投票平台中开启、关闭投票。

第十四条  采用短信方式进行投票的,筹备组应当确认业主的手机号码等信息。

第十五条  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筹备组应当确认业主的身份。

筹备组应当组建    个收发票组、    个计票组、    个监票组。其中收发票组    人、计票组    人、监票组    人。各组成员由从筹备组招募的热心业主组成。与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由收发票组负责纸票的发放。收发票组当面递交纸票的,由业主在纸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收票者非业主时,收发票组应当场联系、告知业主,并请收票者将纸票及时转交业主;放入业主信箱内或者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收发票组应当记录详细情况;邮寄的,收发票组应当保留存根。

发放纸票的时间为    个工作日。发放纸票时间结束后,筹备组应当公告纸票发放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纸票送达的基本情况;无法送达的业主名单;提请未收到纸票业主注意的事项(包括请业主见到公告后速与筹备组联系,在投票截止时间前领取纸票,行使投票权);筹备组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七条  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业主,应当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及每一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提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并在纸票上相应的栏内填划。

业主应当在纸票上的签名栏内签署自己的姓名。

第十八条  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投票时间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为准。发放纸票与投票可以同时进行。投票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

(一)流动投票。即投票期间,由收发票组上门收集业主的投票。在确认投票者的业主身份后,由业主将填好并签名的纸票投入到收发票组携带的流动票箱内。

(二)集中投票。即投票期间,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出入口或指定地点设立投票箱,由业主或受托人持有效证明,将填好并签名的纸票投入票箱。收发票组应当在投票点做好身份验核、签收及登记纸票等工作。筹备组应当邀请     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到场监督。

(三)流动投票+集中投票。

第十九条  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每天投票结束时,收发票组应将票箱封箱,放置到         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安全地点,任何人不得毁损票箱。

第二十条   采用电子投票方式投票的,电子投票结束后,唱票、计票由电子投票系统自动完成。

采用短信方式进行投票的,筹备线应当在投票结束后      日内,统计出投票结果。

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投票结束后,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      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计票组、监票组进行公开唱票、验票,统计投票结果。

为提高准确率和工作效率,对纸质投票及短信投票使用计算机进行计票。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结束后       日内统计出投票结果并进行公告。

筹备组应当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结果及其公告情况、业主的投票信息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业主可以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二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采用异议表决。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未参与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计入多数票;

(二)按投票业主的计票结果比例进行分配;

(三)不计。

第二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结果中,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投票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的,即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结果中,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中所得票数参与表决“双过半”的人数等于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的,所得票数“双过半”的候选人当选;超过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的,按所得票数(同意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与人数占业主总人数的比例之和)从大到小确定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表决通过且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达到      人(《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中确定的人数)的,业主大会成立。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选举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筹备组提出;对筹备组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请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业主发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本规则应当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一并送达业主,并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同时开始公示,公示至投票时间截止时结束。

附件19: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参考文本)

第一条  为了规范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保障业主在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六安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次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的产生。

第三条  本次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组织候选人的推选工作。

筹备组开展推选候选人的工作前,应当公示候选人数及其分配方式,并提供《自荐表》《推荐表》《候选人简历及参选承诺》等,供参选人领取、填报。

第四条  根据本小区的规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定为   人,候补委员定为     人。本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

(一)差额选举(差额   人,即从   人中选    人);

(二)等额选举的方式,确定   名候选人。

候选名额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栋(幢、单元、楼层)   人;

栋(幢、单元、楼层)   人;

栋(幢、单元、楼层)   人;

第五条  业主可以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参选首届业主委员会,报名人数不限。

(一)业主自荐;

(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四)本小区党组织推荐;

(五)               。

第六条  本次候选人自荐、推荐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第七条  参选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由自荐的业主或者推荐者向筹备组领取《自荐表》或者《推荐表》以及《候选人简历及参选承诺》等,按照要求填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筹备组。

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时,每份材料均应有参选业主的签名,并附其个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购房合同等确认业主身份的证明文件、个人简历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筹备组应当对参选业主的材料进行检查。

第八条  参选业主成为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

(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责任心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模范履行业主义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  有下列第(一)至第(九)项情形以及第    项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候选人:

(一)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正在服刑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

(二)参与邪教组织,或者非法组织、非法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被有关部门确认存在涉黑涉恶行为的,利用黑恶势力或者“软暴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四)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被撤销的;

(五)被有关部门认定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尚未整改到位的;

(六)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的;

(七)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应当回避的;

(八)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十)正在其他物业管理区域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或者物业小区党支部成员的;

(十一)                         。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对参选业主的业主身份进行核查,并根据自荐或者推荐材料对其是否存在不得成为候选人的情形进行初步判断,不符合业主身份或者存在不得成为候选人的情形的,应当从自荐或者推荐名单中剔除,并告知自荐者或者推荐者。

自荐、推荐时间截止后,筹备组应当汇总自荐、推荐情况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日。在确定候选人名单前,筹备组可以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候选人的确定。

筹备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

(一)候选人名额以及分配方式;

(二)在职或者退休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优先;

(三)                         。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人数等于候选人名额时,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全部确定为候选人。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少于候选人名额时,筹备组应当自行推荐愿意参选的业主,补足候选人名额。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多于候选人名额时,按照下列第 种方法确定候选人:

(一)对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超出分配名额的栋(幢、单元、楼层),由筹备组逐个组织其参选业主进行差额投票,按照所得票数从多至少确定候选人;因所得票数相同无法确定最后部分候选人的,筹备组再次逐个组织相关栋(幢、单元、楼层)的参选业主进行差额投票。

(二)                         。

第十三条  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因自动退出或者被发现不符合候选条件的,应当从落选的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中,按最后一次差额投票所得票数从多至少进行递补。

筹备组业主成员、候补业主成员被确定为候选人的,其筹备组成员、候补成员资格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筹备组在确定候选人名单后,应当及时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日。

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及处理情况告知异议人。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根据经公示及异议处理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选举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应当在自荐、推荐时间开始前进行公示,直至候选人名单公示结束。

相关知识

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举行《邵阳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关于征求《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情况
关于公开征集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宠物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福田政府在线
原创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宠物行业协会关于征求《全价干(性)宠物食品》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鲁宠协字[2024]38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的意见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征求《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草案)》《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草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通知
禁止携带自行车和宠物!广州征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意见
农业部关于征求《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

网址: 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https://m.mcbbbk.com/newsview351517.html

所属分类:萌宠日常
上一篇: 安装电表申请书通用12篇
下一篇: 一般微信投票的刷票方法:微信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