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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遛狗不拴绳宠物犬咬伤别家犬,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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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真实新闻案例,涉及隐私,案中人名均为化名。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狗咬狗”引争端 治疗费用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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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都说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在几千万年的驯化史中,狗无疑是和人类关系最紧密的动物之一。因此养狗也成了许多家庭饲养宠物的首要选择。

可狗毕竟是一种动物,就算饲养的再好,骨子里也有野兽的基因。因此在当今社会上,经常会出现狗咬伤人的情况发生。

经过法律科普知识的洗礼,很多人都知道,狗咬伤人,狗主人应该赔偿损失。那么如果发生了宠物狗咬狗的情况,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案例回顾

家住湖南省某市的小胡是一个“狗狗专业户”,她不仅喜欢狗,而且对各个品种的宠物狗都了如指掌。平时一个人住的小胡,为了排解寂寞,特意在身边养了一只博美犬。

博美犬体型小巧,性格温和,活泼可爱适应性很强。小胡对自己养的博美犬“嘟嘟”非常喜欢,经常带着“嘟嘟”在小区里散步。可就在2023年4月19日晚,一桩悲剧发生了。

这天晚上8点多,已经吃完饭的小胡牵着自己的博美犬在小区里闲逛,经过小区的地下车库时,突然一只大狗直冲冲的朝着博美犬跑去。

小胡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吓了一跳,等她反应过来时才意识到,自家的宠物狗遭到了袭击。只见一只大边牧死死咬着博美犬的头,无论小胡怎么大喊大叫都不肯松口。

直到边牧的主人张女士慢悠悠的赶来,这才带走了自家的边牧。眼看“嘟嘟”的眼睛被咬伤,小胡当即要求张某某进行赔偿。张某某也自知理亏,立刻添加了小胡的微信。就在人们以为,事情终于到此为止时,意外却再次发生。

事情发生后第二天,小胡带着自家的博美犬去宠物医院进行治疗,当天就花费了393元。小胡将诊疗情况告知张女士后,张女士转账400元。

然而这只是第一天的花费,截止到2023年4月24日,5天时间里小胡为了给“嘟嘟”看病,前前后后花了总计6200元。她将治疗费用单据出示给张女士看,并要求张女士赔偿所有金额。

张女士一听顿时忍不住了,一只狗怎么可能要花6200多,这些钱足够她买好几只博美犬了。于是乎,张女士拒绝了小胡的索赔。

小胡一边继续带着“嘟嘟”治疗,一边联系张女士,要求张女士赔偿医疗费。见张女士将自己拉黑后,小胡干脆直接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帮自己主持公道。

法院判决

当地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庭审理此案,对于小胡的索赔要求,张女士的丈夫表示,事发时他并不在场,也不清楚情况,甚至提出了没有证据证明咬伤博美犬的宠物狗就是他家的边牧。

对此小胡则表示,可以调取监控,然而小区物业给出的解释,却让所有人产生怀疑。小区物业声称,事发当天晚上,地下停车库的监控刚好坏了,目前正在抢修中。

好在小胡另有准备,虽然监控不能看,但她却将自己和张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保存了下来。微信聊天记录上,小胡明确表示,是张女士家的边牧养伤了自家的博美犬。对于这一点,张女士并没有否认。

因此法院认为,张女士家的边牧咬伤小胡的博美犬这一点属于事实,可到底应该如何担责,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案发时,小胡正在遛狗,手里牵着绳索,反倒是张女士家的边牧,并没有栓绳。因此法院认为,张女士违反规定遛狗不栓绳,导致边牧咬伤小胡的博美犬,酿成了这桩闹剧。因此张女士作为狗主人,需要赔偿小胡的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宠物狗虽然属于一种财产,但却不同于一般财产,其具有生命,且和主人建立了感情。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小胡要求张女士赔偿救助宠物狗的合理消费应该予以支持。

而小胡从案发当天,到法院开庭时,已经先后为了自家的博美犬花了11108元,这笔钱将全部由张女士赔付。经过法院的教育,张女士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赔偿了所有金额。

法条分析

案件虽然到此告一段落,但在这起案例中,却运用了不少法条,值得我们去仔细分析。首先根据当地《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当地按照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制度进行养犬管理。

在严格管理区携犬出户时,应当用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凡是出门在外遛狗的,无论大狗小狗,都应该栓绳,以免危急路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案例中,张女士遛狗不栓绳,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作为动物饲养人,张女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语

公民有养宠的自由,文明养宠应成为每位公民应有的素质。养宠人要自觉尽到看护管理的责任,不应一味放纵宠物,给其自由的同时却妨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办理养犬许可证明、接种疫苗、外出遛狗时佩戴安全绳索,这些不是对养宠人的高要求,而是对其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底线要求。养宠有责,养宠也需负责,一旦对自己的宠物不负责,那么酿成意外之后,就要和张女士一样,承担起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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