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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马某饲养动物侵权案件法律评析——广州律师吴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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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一男子刘先生带着5岁的女儿到小区的公园玩耍,不一会儿,刘先生听到其女儿在哀嚎大哭,刘先生于是大步跑过去查看。令刘先生伤心的是,其女儿脸上少一块肉,而且还在大量流血,头部、脸部的血液都在沾满了全身的衣服。


刘先生称,咬伤其女儿的是一条叫阿拉斯加的大型犬,狗的主人是当地县委组织部的马副部长。当时没有人看管,也没有牵绳子,更加没有办理相关证件。


事后,刘先生马上将女儿送到医院就诊,目前总共花费了25万元,这些钱都是狗的主人垫付的。


治疗的医生认为孩子面部毁容严重,对小孩子的心理方面影响很大,需要心理医生给予心理治疗,因此建议刘先生让女儿接受一至两年的心理治疗。


马某表示根本没必要让孩子接受心理治疗,并要求一次性赔偿,以后的事情不能追究了。两人各执一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1、马某养犬伤人的行为,如何处理?


《宿迁市养犬管理办法》说得十分清楚,饲养犬必须依据办理相关证件,并定期为所饲养的犬进行免疫接种。


该办法还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信息登记,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组织捕杀狂犬,收容救助犬只等工作。


具体到本案中,马某没有办理相关的养犬证件,明显属于违反该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该规定给予处理。




2、马某养犬伤人的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说得十分清楚,行为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存在过错的,可减轻饲养人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马某既没有办理相关的养犬证件,也没有对狗采取防范措施,因此造成他人被狗咬伤的事实,因此马某需要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马某需要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的经济损失。当然也包括合理的心理治疗费用。


有网友表示:可怜的孩子一辈子的阴影,让孩子接受心理辅导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也必须严惩狗主人。
也有网友认为:别让幼小的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这类事情太多了。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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