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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邢农(饲)罚〔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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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邢农(饲)罚〔2023〕4号

当事人:邢台宠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MA08672H83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河郭镇孔村村北

当事人邢台宠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此线索来源于投诉。2023年8月29日接到群众投诉一款名为“宠诺仕有机配方羊奶粉”产品质量问题后,对于该产品的定性问题,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向省农业农村厅予以书面请示,2023年9月3日收到省厅批复,确定此款“羊奶粉”为营养补充剂,即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因此属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经初步查询,所投诉产品标示的生产企业邢台宠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件,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我局于2023年9月5日批准立案。

2023年9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河郭镇孔村村北的邢台宠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在抖音电商平台开办了“豆芽爱上猫”店铺,销售宠物食品。执法人员在其电商直播间内发现一款标称为“天趣优品”的宠物羊奶粉1袋(200g/袋),此产品虽与所投诉产品外包装不同,但标示主要成分、产品执行标准和生产商均与投诉产品标示一致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023年9月27日16时左右,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处,在其仓库内发现若干袋“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200g/袋),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共138袋。当事人不能提供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执法人员当场向局领导进行了电话请示,经批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并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邢农(饲)封(扣)〔2023〕1号),对139袋(其中包含9月19日直播间发现的1袋)“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进行了异地扣押,并对**进行了询问。通过询问得知,“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是一位名叫***的人为其代工生产。  

经多方找寻,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3日在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河郭乡西里村162号***家中找到其本人,据***交代,本人于2021年8月份注册了邢台**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自己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法人员对***进行了询问,得知2023年3月份,***从山东**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含乳食品基料粉”,在家拆袋后,将“含乳食品基料粉”直接装入邢台宠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采购者***所提供的“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包装袋,称重封口后作为宠物羊奶粉销售给***,向其销售了一个批次,共1000袋(200g/袋),实际成交单价为3元/袋。执法人员调取了邢台**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向***供货的出库单。经执法人员查询,“含乳食品基料粉”未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

2023年10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处,对其采购经理***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从邢台**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的采购单,以及***向邢台诺仕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了当事人曾于2023年3月份向邢台**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了1000袋“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200g/袋),且未对生产资质和产品质量进行查验,导致所销售的标称为“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标签与袋内实物不一致的事实。执法人员还从当事人在抖音电商平台开办的“豆芽爱上猫”店铺管理后台调取了2023年以来“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的销售记录。

综合以上证据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4日采购的标称为“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实际为“含乳食品基料粉”)后,在其抖音电商平台开办的“豆芽爱上猫”店铺,通过直播赠福袋和作为商品销售两种方式,2023年以来共涉及订单824单,其中806单为福袋赠送,未产生实际销售金额;其余18单为作为商品实际销售,每单销售1袋,单价为9.9元/袋,实际销售金额为178.2元。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出具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邢农(饲)责改〔2023〕5号),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所提供的销售记录和店铺后台查询,确认当事人已于2023年9月19日对豆芽爱上猫店铺的标称为“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主动进行了下架,执法人员于责令改正当日向当事人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意见书》(邢农(饲)责改复查〔2023〕5号),当事人已主动进行了改正。至此案件调查取证结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4.《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

5.**询问笔录1份;

6.***身份证复印件1份;

7.***询问笔录1份;

8.***提供的“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出库单复印件1份;

9.***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询问笔录1份;

11.***提供的“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采购单复印件1份;

12.***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1份;

13.当事人“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

1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15.现场照片1张。

1-2证明了本案的违法主体适格性;

3证明了现场检查发现标称为“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的现场情况;

4证明查封(扣押)标称为“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的现场情况及产品数量;

5-13证明当事人采购并销售了标称为“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的违法事实;

14证明了“天趣优品”商标所有人为***本人;

15证明了查封(扣押)现场对标称为“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清点数量的情况。

2023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并当场宣读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农(饲)罚告〔2023〕4号),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并向我局书面提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邢台宠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对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还应当查验饲料生产许可证、进口登记证等许可证明文件。”之规定。

按照《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二)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农规〔2023〕5号)适用较轻裁量阶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自由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8.2元(壹佰柒拾捌元贰角);

2.没收“天趣优品”宠物羊奶粉139袋;

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市财政局账户,账号为13001655108050004134,开户银行为建行邢台桥东支行 ;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见附件)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扫描《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见附件)二维码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略 )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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