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提升和养宠人群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宠物数量逐年增长。
根据2021年《中国宠物白皮书》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城镇养殖犬猫已经超过了1亿只,宠物饲养率达到17%。
宠物不止是生活良伴,也是精神慰藉,在很多家庭中,宠物被视为是自己的家人,成为人生中不可忽略和遗忘的幸福记忆。
但是,养宠物不规范、不负责,也导致了大量侵权事件发生。作为负责的爱宠主人,你需要知道毛孩子犯错之后,你可能面临的侵权责任,文明规范饲养,并且在日常生活中承担起合格主人的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首先让我们熟悉一下本条规定。
无论是猫猫还是狗狗,还是任何动物,主人对自己的宠物/饲养的动物都具有管理义务。
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生了被饲养的动物伤害了他人的事实,就推定饲养人、管理人存在管理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基于此,我们一起看看几种常见的情形,具体讨论。
01.没牵绳的狗狗咬伤了故意挑逗狗狗的人
法律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王志涛律师提示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其中明确新增关于“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的规定。
而文明养狗,除了控制吠叫、清理便溺,最重要的就是要牵绳。
在如上情形中,狗主人遛狗没有拴狗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管理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同时被侵权人故意挑逗狗狗而被咬伤,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02.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咬伤故意挑逗狗狗的人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上海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录:
1.藏獒、獒犬、罗威那犬、意大利扭玻利顿、法国波尔多獒犬、斗牛獒犬、西班牙獒犬、高加索犬、比利牛斯獒犬、巴西菲勒、阿根廷杜高獒犬、丹麦布罗荷马獒等獒犬以及具有獒犬血统的杂交犬只;
2.法国狼犬、昆明狼犬、德国牧羊犬等狼犬以及具有狼犬血统的杂交犬只;
3.英国斗牛犬、英国老式斗牛犬、美国斗牛犬、土佐犬、牛头梗、德国杜宾犬等烈性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王志涛律师提示
近年来,各地烈性犬、大型犬伤人的时间频频见诸报端,禁止饲养的动物本身就具有高度危险性,因而此类动物会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很多城市都出台规定禁止饲养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包括烈性犬)。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就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市公安局会同农委核定本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只范围,目录中包括了藏獒、獒犬、罗威那犬等。
可见,这类动物对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更大,对于饲养人员的要求也更高。
因此依《民法典》本条中的规定,只要饲养的是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不管被侵权人有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无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咬伤故意挑逗狗狗的人,管理人饲养人也要承担责任。
03.张三逗李四的狗,路过的王五被咬伤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王志涛律师提示
张三逗李四的狗,让路过的王五被咬伤,也即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自身遭受动物伤害的,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其实,王五既可以向张三追偿,也能向李四追偿,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找最方便的那个人赔偿。如果选择了李四(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追偿,李四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张三)追偿。
不过如果在致人损害的过程中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李四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上文所述,如果李四的狗狗是禁止饲养的,或者李四没有依规定拴狗绳,那么李四也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
04.被遗弃的猫猫抓伤了人,谁来负责?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王志涛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因为任何原因让动物出逃在外,只要能够证明该动物是饲养人或管理人所有,该饲养人或所有人都应当承担饲养动物伤人的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遗弃、逃逸的宠物已被他人收留,则应由新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这里也可以延伸一下,很多人都将放生认为是功德无量的事,2021年9月16日,有人就在河北省武安市的京娘湖里放生了两条一米长的鳄鱼幼崽,如遇其放生的动物伤人,只要能证明该动物是归放生人所有,放生的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05.寄养的动物伤人的,谁来承担责任
王志涛律师提示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条文中所述的“管理人”“饲养人”一般都是同一个人,但是在寄养情形下,这两个身份往往分离。
主人把宠物放在宠物店寄养,一般都需要支付寄养费用,因此该行为产生时,责任也就发生了转移,因此此时导致的损害,宠物店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注意,哪怕是朋友、亲戚之间互相免费照管动物,负责照管动物的人在此类情形下也要承担责任。
06.主人纵容、唆使饲养的动物伤人,属不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王志涛律师提示
注意,我们今天谈到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由于饲养人的动物导致人损害,饲养人本身并无希望发生所饲养动物伤人的故意。
如果是饲养人或管理人故意纵容或者唆使其所饲养的动物伤人的,那么动物伤人就不是因为天性或者刺激自发作出的动作,而是在饲养人员的控制之下,动物就成为了饲养人员伤人的一种工具。那么此时,动物就像是一件凶器了。
因此,饲养人员纵容、唆使饲养的动物伤人的这种情况不应该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而应该是普通侵权行为。受害人应该按照普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要求起诉;此外,饲养人员,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