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卫发〔2006〕378号
各州(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各地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厅组织省级专家制定了《云南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制度与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制度与工作流程(试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制度与工作流程
(试行)
第一部分 职责、制度、规程
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人员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卫生人员服务守则与工作原则。
(二)坚持不歧视原则,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的关系,关心他人。
(三)提供合格和规范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
(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与常规妇幼卫生工作相结合。
(五)为艾滋病感染者提供关怀与支持,如理解、情感发泄、干预措施选择等。
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HIV Voluntary Counseling&Testing,英文简称VCT)工作制度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设有产科的乡级卫生院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为开展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机构。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在上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技术指导组疾控中心的技术支持下,按规定开展VCT工作。
(三)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规范的咨询检测室,为目标人群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VCT工作由受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培训合格证”的人员进行。
(五)开展VCT服务的咨询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法律法规,按自愿、保密、尊重、提供信息、受益、因地制宜的原则开展工作。
1.自愿原则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应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应建立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因此,“知情同意”是VCT服务中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准则。咨询员在向求询者提出有关HIV检测的建议后,必须向其提供有关HIV检测的全面信息,使他们对HIV检测有全面的了解。
2.保密原则
保密是VCT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取得受检方信任,做好VCT工作的前提。凡提供VCT服务的机构,必须在咨询门诊(室)的环境布置、咨询过程、检测报告、转介服务、档案记录和计算机信息等各个管理与服务环节中注意保护求询者的隐私。例如,未经求询者同意不得将其姓名、检测结果和有关个人、家庭、工作、治疗、求助、转介等情况透露给他人。提供VCT的机构应预先制订周密的保密措施和职责。
3.尊重原则
尊重是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求询者,不因他的职业、性别、文化程度、经济地位或处境而歧视他们。咨询员应尊重求询者的感受、文化、传统习惯、价值观等,不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对方,不对求询者进行道德评判。应根据求询者的文化、语言、性别、民族、性取向、年龄等个人特征和需求为他们提供适合的服务。
在开展VCT活动中应始终贯穿这一原则,以利营造减少歧视和关爱他人的社会环境。
4.提供信息原则
无论求询者是否做检测以及结果如何(阳性或阴性),都应利用求询者寻求帮助的机会,根据对方需求为其提供有关HIV检测、治疗、预防感染和传播、改变危险行为、促进安全套使用等信息。使VCT充分发挥在指导个人改变危险行为、促进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
5.受益原则
应确保VCT活动有利于促进求询者的健康,例如对HIV检测阳性者及其他有需求的求询者应尽可能提供支持性咨询、特殊需求咨询和相关转介服务等。
6.因地制宜原则
各地艾滋病流行、高危人群类型、数量与分布,以及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差异较大,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对预防艾滋病知识了解和掌握也不同,因此在不违背上述VCT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地开展VCT服务的方式和内容可以采用因地制宜的方法,在有条件的地方要开设专门的咨询室,进行一对一、面对面的保密咨询。
(六)按照国家或我省有关政策的规定做好感染者和配偶的告知工作。
(七)开展VCT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做好日常咨询和检测的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个人档案资料,做好档案的保密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和上报信息。
(八)VCT咨询与检测人员要求
1.VCT咨询人员要求:
(1)心理健康。
(2)能平等待人,尊重求询者,不歧视他人。
(3)能耐心倾听求询者的诉说,熟悉掌握人际交流的技巧、步骤和方法,与求询者建立良好的关系,善于与他人交流与沟通。
(4)确保有充分的工作时间、精力和热情提供检测前后咨询和支持性咨询服务,注意保密和知识更新,能保证咨询服务质量,并完整、准确地填写咨询记录。
2.VCT检测人员要求:
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开展HIV检测工作,遵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并转交给咨询员,对检测结果严格保密,完整、准确地填写检测结果有关表格。
三、VCT咨询室设置规程
(一)设点位置
咨询室的标志既要明显,又要有利于求询者克服羞涩、尴尬、害怕心理。为避免敏感,咨询室可以不贴有艾滋病的标志,改换一些其他醒目的标志,如健康体检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咨询中心等,并进行宣传以利于求询者寻找。
(二)环境选择
选择一个保密、安静、无干扰、便于求询者出入的场所。如果求询者要求单独咨询,场所的选择应保证求询者的面部不被人看到,交谈的内容也不被他人听到。
(三)房间条件与室内布局
1.接待与等侯处(室)
最好是一个单独的场所(有条件时,可因地制宜解决求询者能静坐等侯的地方)。应备有桌子(登记用)、3把以上椅子,如有条件,可配备影象设备(便于求询者在等侯过程中观看有关VCT服务和HIV预防的宣传资料),报纸、杂志(有利松弛求询者等待结果过程中的焦急心情)、饮水设施、电话等。
2.咨询室
室内桌椅摆放的基本原则是要让咨询员和求询者感到平等和放松。一般应备有一张桌子、3把椅子(有时可能为性伴双方咨询),桌子不要摆放在咨询员和求询者之间,以免引起求询者的心理隔阂;也可不用桌子,咨询员和求询者侧坐。
3,室内光线明亮、清洁卫生,有垃圾桶和洗手池,通风好,有窗帘或其他遮挡物,能保护求询者的面部不被外人看到。
4.墙上贴有VCT规范服务要点、注意事项、保密工作制度和咨询检测服务流程图。
5.咨询和检测需要的各种记录表格,转介卡和辅助工具,例如安全套、安全套演示用具,注射用具、注射消毒用品、漂白粉、净水、容器。这些用具用于教授求询者如何正确地使用安全套、如何正确地清洗注射用具,如何正确消毒等。
6.有加锁保密的档案柜,用于保管求询者的资料。
7.备有查询的相关资料信息。例如有关转介支持部门,包括上级HIV确认实验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抗病毒治疗的医院、精神心理咨询中心、性病专科门诊、结核病防治所等机构的地址、电话、联系人、服务时间、所需费用及交通图等。
8.备有各类宣传教育材料,宣传材料的内容除艾滋病防治知识外,还应包括VCT工作内容及服务要点、转介支持信息和其他必须了解的问题。
在暂无咨询室的条件下,须寻找一个安静、无干扰的地方进行咨询。
四、艾滋病检测前自愿咨询服务规程
(一)开展HIV咨询检测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主动为每个结婚登记者、孕产妇提供免费HIV检测前咨询与检测服务,与求询者建立和谐的关系,对咨询过程进行说明。包括:问候、咨询员自我介绍和职责说明,以及强调咨询的保密性等。
(二)帮助求询者评估其危险行为,制定出减少危险行为的计划。
个人危险评估的内容有:
性行为:具体的性行为方式、性伴数量及其背景、性活动频度、使用安全套的情况和性伴感染的可能;
注射行为:如注射毒品时是否与他人共用注射针具,消毒情况、有无卖血、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史(时间、地点、血液是否经过HIV抗体检测等)、有无器官移植史;有无职业暴露史,如在工作、生活中接触污染的血液或其他体液等;是否接受过某些可能没有严格消毒的、进人人体的操作如纹身、穿耳等。
(三)向求询者介绍HIV检测目的、方法、程序、结果的含义。了解求询者过去是否接受过检测,对阳性、阴性结果可能的反应以及对检测结果的理解是否正确,初步判断求询者应对检测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的态度和能力。
(四)坚持自愿和知情的原则开展咨询服务。
(五)如果求询者愿意检测,则为其安排检测事宜。
(六)无论求询者是否接受检测,都需要向他强调预防HIV感染的重要性、提供有关改变危险行为,预防HIV感染和传播的知识信息、讨论行为改变计划。保护自己和他人免受感染。特别强调正确使用安全套对预防艾滋病的作用。
检测前咨询的内容必须是有针对性和个性化的,以适应求询者的特点与需求。其要点是:
1.解释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感染艾滋病的危险因素
2.探讨降低HIV危险因素的方法
3.解释HIV检测的方法、结果及其意义
4.讨论HIV检测对求询者生活及其他方面的影响,评估其心理承受能力
五、艾滋病检测后自愿咨询服务规程
(一)开展HIV咨询检测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为每个接受HIV检测的结婚登记者、孕产妇提供HIV检测后咨询服务,并坚持保密原则。
(二)在告之检测结果前应认真核实检测者身份、检测结果。
(三)报告阳性结果的咨询员要对求询者可能出现的心理反应有充分思想准备,如果求询者接受过检测前咨询,应认真复习检测前咨询的有关资料,如果求询者由于特殊情况没有接受过检测前咨询,也应尽可能对求询者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和准备。
(四)检测后咨询的三种情况:检测后阴性、不确定结果、阳性结果咨询。
1.阴性结果咨询
(1)清楚简练地告知HIV抗体阴性检测结果,解释检测结果的意义;认真核实最后一次可能接触HIV行为发生的时间,推算是否已经渡过了窗口期。如果确已过了窗口期,可以判定其没有感染;如果还没有渡过窗口期,应该在窗口期过后,再进行一次复查。
(2)对没有感染和需要复查的人,鼓励他改变危险行为,并与之商讨各种对他可行的降低感染危险的方法。
2.阳性结果咨询
(1)用平静的口吻,清楚地告诉求询者他的HIV抗体筛查结果呈阳性,要确保求询者明白检测结果的意义,说明还需要进一步做确证试验(开具确证试验转介单)。
(2)要给求询者一定时间理解检测结果,并向他解释疑问。
(3)允许求询者宣泄情感,注意识别心理危机。
(4)讨论可获得的支持及转介服务,包括医疗资源,支持网络等。鼓励参与复诊随访,需要时联系介绍转介单位。
(5)鼓励求询者与其性伴(同伴)沟通,提醒求询者的检测结果并不表明其性伴(同伴)的HIV感染状况,确认和通知有感染HIV危险的性伴(同伴),向求询者提供支持。
(6)鼓励求询者改变危险行为,分析求询者避免将HIV传播给目前和将来性伴(同伴)的措施,鼓励求询者保护他人免受HIV传染。强调每次性生活都要正确使用安全套。告知他们应有的权利和对社会、家庭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7)阳性结果的HIV检测后咨询要强调有关HIV传播、母婴传播及预防的知识,解释窗口期,提供预防措施的咨询服务。
3.可疑阳性结果报告:要解释原因,并安排复查。
(五)支持服务对象为减少危险性所做出的任何知情决定。
(六)向HIV检测后咨询的孕产妇提供相关的宣传资料,提供后续咨询,约定咨询时间、地点等。
六、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制度
(一)由送检医疗保健机构具备艾滋病咨询告知资格的人员告知。
(二)经实验室确认阳性结果最先告知本人,由感染者本人告知其配偶。若感染者拒绝告知配偶的,则由负责告知的人员在结果确认后1个月内采取适宜的方式告知其配偶。
(三)向确认阳性感染者告知应面对面的进行。阴性结果者根据情况采取面对面、电话方式告知。
(四)阳性结果及阴性结果的告知参照《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告知艾滋病检测结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进行。
(五)在告知过程中,注意对感染者个人信息的保密。
七、艾滋病阳性孕产妇住院病房管理制度
(一)室内环境应整洁、舒适、肃静、安全、无噪声。
(二)对处于传染性较强时期的孕产妇,包括感染初期6个月内和发病期,应单独分室居住。
(三)病房内配备专用的听诊器、体温表、血压表、听筒及护理治疗用品。
(四)医疗用具的消毒:接触病人后的听诊器须用75%的酒精棉球擦拭消毒,体温表用0.1%优氯净溶液浸泡消毒,金属器具用2%的戊二醛溶液浸泡消毒。
(五)室内应定时通风换气,用0.1%优氯净溶液擦桌面、床档、椅子,湿拖地每日1次,拖把和抹布要专用,用后消毒。
(六)病人排泄物、呕吐物、医用敷料等的消毒:放入一次性袋内,如袋外有污染时须再加套一层,直接焚化处理。
(七)病人被服的消毒:用过的污染被服应置于污物(或塑料)袋内,并标上“隔离”二字,尽量高压消毒;如污染严重,高压消毒后弃之。
(八)医疗废物的处理:详见(医疗废弃物处理制度)。
八、产房工作制度
(一)从事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医院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产房的消毒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监测。
(二)有相对隔离的产房,有条件的机构应设置独立产房。
(三)产房配备所必须的物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及时补充和更新。
(四)产房工作人员每天应做好各种医疗设备、器械的消毒工作。
(五)工作人员进入产房,必须穿戴专用的帽子、口罩、鞋和工作服。
(六)工作人员离开产房因事外出要更换衣和鞋。
(七)接触病人前后,医务人员须用肥皂或消毒液洗手。
(八)接产人员热情接待产妇,严密观察产程,产妇在待产和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报告值班医师。
(九)产妇分娩后,及时对环境和一切物品进行处理和消毒。
(十)分娩中使用的一次性物品,使用完毕后要消毒毁损,需重复使用的物品(如被褥、衣物等),置于污物(或塑料)袋内,并标上“隔离”二字,尽量高压消毒;如污染严重,高压消毒后弃之。凡是可能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应消毒后彻底清洗,再作消毒灭菌备用,使用过的产床应用消毒液全面擦拭,用三氯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
(十一)对待产室,产房的门面、桌椅每日用消毒液擦拭,每班用消毒液擦拭地面1—2次。
(十二)产房每日通风,紫外线照射60分钟,每月空气培养1次,产房和待产室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并对室内空气和家具表面彻底消毒一次。
(十三)各种清洁工具(如拖把、抹布)等应专用,必须每日清洗消毒,不能移出产房。
(十四)定期做好产房日常工作的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
九、艾滋病阳性孕产妇所生婴幼儿的保健管理规程
(一)出生时管理
1.新生儿出生时,先在距离脐根部3—5cm处远距离断脐,换手套再处理新生儿。
2.及时清除新生儿的皮肤、粘膜、鼻腔、口腔、耳内、眼内母血、羊水及分泌物,有条件的用吸耳球清理呼吸道。
3.新生儿出生后注意保暖。
4.出生时及早用流动的温水清洗新生儿,手法应轻柔,有五条件,可用湿纸巾清洗新生儿皮肤。
5.新生儿脐带处理严格消毒。
6.根据母亲孕期、产时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的使用情况决定新生儿用药方案,并在母亲知情同意情况下,新生儿即开始用药。
7.在咨询的基础上,帮助HIV/A1DS母亲对婴儿出生后喂养方式做出正确的选择。进行人工喂养,不要混合喂养,有条件人工喂养者推荐纯母乳喂养。
(二)婴幼儿保健管理
1.新生儿出院后转入辖地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由专人负责,为母亲提供心理支持和婴幼儿保健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2.监督新生儿阻断HIV的药物治疗。
3.按照婴幼儿保健管理程序开展服务,定期健康体检,生长发育监测。
4.无条件人工喂养者给以喂养指导,纯母乳喂养不要超过4个月,4个月以后人工喂养。按时添加补充食品。
5.预防接种:HIV感染母亲所生的18个月以内的婴幼儿,无任何临床症状,应尽早开始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
6.婴幼儿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卡氏肺孢子虫肺炎及结核感染的预防,参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要求执行。
十、艾滋病抗体快速检测工作制度
(一)有专门的工作台用于HIV抗体快速检测工作,并划分出有明显标识的相对清洁区和污染区。
(二)操作台面、地面、墙面需耐酸碱防渗漏并便于清洁消毒。
(三)操作室内应备有紫外灯,流水冲洗装置,含氯消毒液容器。
(四)由取得“HIV抗体检测技术培训”合格人员进行检测工作。
(五)检测人员应熟知艾滋病的相关知识、消毒隔离技术及职业暴露处理程序。
(六)进行操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和手套,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七)避免使用利器,可使用蝶型针具采集血液。
(八)检测结果为“可疑阳性”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将结果返给咨询医师;对“阴性”检测结果,告知检测对象到咨询医师处进一步咨询。
(九)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十)检测完毕后,清理消毒工作区域及进行检测后处理。
(十一)对HIV抗体初筛“阳性”、“可疑阳性”结果的,不可出具“阳性”报告,只能出具“HIV抗体待复检(查)”的报告。
(十二)做好相关记录。
十一、样本采集、保存及转送规程
(一)样本的采集
1.血清标本的采集:
用真空采血管或注射器抽l—2ml静脉血,室温下静置1—2小时,待血液凝固和血块收缩后再用3000转/分钟离心15分钟,将血清吸人“子弹头”内(应无微生物),加盖备用。
2.抗凝血样本的采集
(1)病毒RNA测定血样采集
用加有EDTA抗凝的真空采血管采静脉血5ml,反复轻摇,在8小时内专人送往辖区指定检测机构。
(2)CIM检测血样采集
用加有EDTA抗凝的真空采血管采静脉血2ml,反复轻摇,在30小时内专人送往辖区指定检测机构。
(二)样品的保存
1.样品当天不进行检测,应放置冰箱内保存。
2.在一周内进行检测的,可放置人2—8℃保存。
3.需保存3个月以下的,可冻存于—20℃。
4.需保存3个月以上的,应置于—80℃。
(三)样品的转送
1.HIV抗体快速诊断检测或送各室(生化、免疫等)进行相关检测(符合标本室内传送的包装要求)。
2.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或其它相关检测
(1)包装好。
(2)用专用带盖容器。
(3)有明显的标识(姓名、编号、样品类型、检测项目、送检时间到时分)。
(4)防渗漏(周围垫有缓冲吸水材料)。
(5)送检单与样品分开放置。
(6)专人运送。血清和血浆样品应在2-8℃条件下运送。CIM血样品应在18—23℃运送。从采集到检测不超过10小时。
(四)质量记录
1.样本采集、转送、保存记录。
2.差错及违规查处纠正记录。
3.规程执行情况监督记录。
十二、HIV检测试剂保存规程
目的:最大限度的保存HIV抗体检测试剂的有效性,保证试剂符合检测工作的需要。试剂保存必须做到不过期、无污染、不损坏、不丢失。
(一)试剂的入库登记。试剂到达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试剂的数量是否以相关装箱单上一致。效期是否符合要求登记入库。
(二)试剂的保存。试剂按说明书要求保存,并静置平放保存。
(三)试剂保存质量控制。定期对保存试剂的冰箱进行温度测试,保证冰箱内温度符合试剂保存要求。
十三、利器处理操作规程
(一)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
(二)HIV抗体检测操作应尽量避免使用尖锐利器。
(三)采血时推荐使用蝶形采血针;用注射器采血时应注意不得进行可能造成职业暴露危险的动作,如毁形或将针帽套回等。
(四)若确需使用利器,使用后的注射器或污染的针头应及时置于带盖的厚壁塑料桶内,存放于采血室或实验室内保管,统一进行焚烧处理。
(五)有必要使用剪子时,应选择钝头剪,且小心操作,污染后应及时用75%酒精消毒。
(六)实验室锐器应保管和放置好、避免因放置不当而危及人员的安全。
(七)做好利器处理记录。
十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医护人员防护制度
(一)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要求,完善本单位的条件,为门诊和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提供符合隔离,无菌操作与消毒要求的医疗环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提供必要的隔离设施和助产服务,防止院内感染或交叉感染。
(二)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要求,把好每一个环节,保证所有实施各种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后勤人员等按照标准防护的原则要求进行职业防护。
(三)对所有在岗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定期复训,正确掌握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技术,建立监督机制。
(四)医务人员在所有操作中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规范无菌技术、消毒技术、防护技术、洗手、保持环境清洁、废弃物处理、预防锐器针刺伤等措施,预防职业暴露和院内感染的发生。
1.保证下列时候按程序洗手:开始和结束工作时、检查每位病人前后、临床操作戴手套前及脱手套后、便后、处理标本后、触摸到任何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后等。
2.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五)为医务人员提供合格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六)各州、市、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备职业暴露后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保证药品在规定的时间和可及的距离提供使用。
1.设置HIV职业暴露安全药物贮备点,负责人员应做好药品的使用、发放、更新和管理登记等工作。
2.HIV职业暴露安全药物贮备点统一设于药房,由专人专管。
3.在HIV职业暴露发生后1—2小时内,保证暴露人员及时领到保质的预防药品,并服用。
十五、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医疗废弃物处理制度
(一)为预防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和院内感染,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标准防护原则,对院内医疗行为所产生的废器物进行符合要求的收集、处理、运送和丢弃等工作。
(二)医疗废弃物包括以下方面:
1.使用过的锐器。
2.被样本污染的敷料、纸巾、棉签和其它一次性物品。
3.人体血液、精液、组织液、阴道分泌物、病理性废弃物、培养或储存的病原体。
(三)医疗废弃物的处理
1.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处理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废弃物,收集和运输未经高温高压消毒或焚烧过的医疗废弃物时,要将其放在不透水和扎不破的容器内。
2.量多的血液、抽吸液、排泄物和分泌物必须小心倒入与排污系统相连的下水道,在倾倒前后均加漂白粉。
3.血液溅出后,立即用漂白液清洁。
4.针头和注射器应单独丢弃在专用的锐器收集容器内,不能丢弃在与普通垃圾混放的垃圾袋/桶内;专用的锐器收集容器必须是硬的、刺不破、四周密封不透水、盒盖朝内单向开口,避免能被重复取出。
5.所有医疗垃圾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处理;院内应该按照要求建立医疗污水处理系统。
(四)实验室废弃物处置
1.废弃物处置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l9489—2004)。
2.从艾滋病实验室出来的所有废弃物,包括不再需要的样品、培养物和其它物品,均应视为感染性废弃物,应置于专用的密封防漏容器中,安全运至消毒室,并在高压消毒后再进行处理或废弃。
十六、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一)各级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助产机构,都要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工作,都有责任主动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健康普及活动。
(二)根据上级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健康教育计划、方案,做到有组织、系统地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工作。。
(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力度,配备专兼职人员,配备宣传设备,设立活动经费,进行痕迹管理,落实任务目标。
(四)结合婚检、孕产妇保健等工作,对欲结婚男女和孕产妇开展VCT自愿咨询与检测;对HIV阳性孕产妇,进行母婴阻断知识的教育;在门诊、病区设置科普宣传栏并按时更换;在儿童保健、儿科等门诊等相关门诊,对儿童家长进行宣传;在宣教室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儿童家长播放科普录象、影碟。
(五)结合社区卫生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艾滋病日”等节日,开展围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各种主题活动;组织有关科室,或邀请院外专家,定期在宣教室或进入社区举办科普讲座;在医院、街道、学校等场所,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与新闻媒体合作,为当地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供妇幼卫生科普稿件;开展电话热线服务,解答咨询者的问题,引导健康行为。开展入户访问,进行“新婚家访”,开展婚前保健等知识的宣传。
十七、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药品、试剂及耗材管理制度
(一)各州(市)、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药品、试剂及耗材的计划、供应和管理工作。
(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0日前,根据本辖区需求,测算本地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所需的药品,试剂及耗材种类和数量,制订出本地区下个季度的药品、试剂及耗材需求计划,经征求县级防治艾滋病办公室意见,报县级卫生局批准同意后,上报至州(市)妇幼保健院。
(三)州(市)级妇幼保健院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月末前,汇总整理出全州(市)的下个季度药品、试剂及耗材需求计划。经征求州(市)级防治艾滋病办公室意见,报州(市)级卫生局批准同意后,上报至省妇幼保健院。
(四)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省第一人民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省第三人民医院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药品、试剂及耗材需求计划,由各医院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0日前报送省妇幼保健院。
(五)省妇幼保健院根据各州(市)妇幼保健院和5家省级医院上报的计划,汇总整理出全省的下个季度药品、试剂及耗材需求计划。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0日前上报至省卫生厅基妇处,经省卫生厅基妇处批准后,报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采购。
(六)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所需的药品、试剂及耗材需求计划,原则上应满足本辖区内所有提供助产服务,按要求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包括辖区内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需要。
(七)对于所收发的药品、试剂及耗材,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有专人负责,做到合理使用,建表(见附表)登记管理。
十八、保密工作制度
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坚持保密原则。
(一)从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工作人员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二)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定专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管理。
(三)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九、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一)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建立档案,有专人负责保管。
(二)将工作档案系统整理,立卷归档、专柜保管。
(三)树立保密意识,确保档案安全,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档案资料。
(四)档案资料的类型
1.基础信息
(1)监测、干预、随访资料
婚前保健登记、孕产妇产前检查门诊登记、VCT检测结果登记、检测阳性结果报告单(初筛和确诊)、保健手册、病历记录、VCT知情同意书、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择期剖宫产手术同意书、药物干预知情同意书、阳性者个案基础信息、儿童生长发育评价和血清学检测资料、随访信息和各类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报表等。
(2)管理、培训、会议、监督、指导资料
2.归档资料
收集、整理、分析、存档,把基础资料分别归档,可分为:文件类、统计类、书写类、健康教育、培训、会议、科研成果、登记表册、监测督导评估、转介资料。
二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监督指导制度。
(一)各地要根据云南省卫生厅下发的《云南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监督指导评估组织。
(二)监督指导的时间及次数参照《云南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
(三)针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重点内容和措施进行监督与指导。具体内容为组织管理、部门协调、各类预防措施落实、健康教育活动开展、咨询及实验室建设、人员培训、信息收集、经费及物品管理、工作进展等各个领域。
(四)一般可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督导,根据督导地区预防工作的经验和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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