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镇海限养区范围
澥浦镇:东至汇源路,西至慈海北路,南至庙后路、开源路,北至规划路、兴业路。
九龙湖镇:(1)镇区:东、北至山体,南至沿山大河,西至九龙大道。(2)旅游度假区:东至郎家坪水库,西、南、北至现状山体(包括开元九龙湖度假村)。
招宝山街道:东至甬江、招宝山隧道,西至隧道北路、甬江隧道,南至甬江,北至城河东路、环城北路、静海路。
蛟川街道:(1)城西片:东至隧道北路、甬江隧道,西至下赵河、金丰路、绕城高速,南至前大河、镇宁东路、甬江,北至北环东路、镇骆东路、雄镇路、静海路。(2)临俞片:东至万盛路、老周港及居住用地边界,西至棉丰东路、菜场路、丰收路,南至石柱一路及规划绿带,北至棉丰路。
骆驼街道:东至望海南路,西至通园北路、田胡路、慈海南路,南至永茂西路,北至兴骆路。
庄市街道:东至东环北路,西至甬江及镇海区行政区界,北至北环东路。
二、限养犬只数量类型规定
限养区所养的犬只必须依法进行免疫、登记、办证,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每户仅允许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体型标准为:犬只成年后躯体高度一般不高于35厘米,体重一般不大于9千克。
三、登记办证材料
我区各镇街道设立“犬类管理登记点”,负责对犬只信息进行登记、年审、犬类芯片植入等相关工作,已领取《养犬登记证》的养犬者按照规定做好年检工作。个人在限养区内养犬的,从饲养之日起30日内,应携带下列材料到辖区登记点或者网上办理手续,经批准后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一)养犬人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二)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当年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犬的二寸全身彩色照片两张;
(四)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四、文明养犬相关规定
(一)在限养区内,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携犬出户应当:
1.为犬只佩戴标识牌,携犬出行必须用犬绳牵领,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二米,公共场所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米;
2.携犬进入电梯间应当拉紧犬绳,确保不伤人,提倡怀抱或使用嘴套;
3.犬只外出时应当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4.携犬只出户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非限养区内,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圈养或栓养。
(二)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佩戴嘴套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因故不能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行安置或者将犬只送到犬类留检救助场所;犬只繁殖的新生犬,养犬人应当在六十日内自行处置或者将犬只送到犬类留检救助场所。
(四)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将犬只尸体送至留检救助所或专业的无害化处理机构,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并在三十日内到发证机关或网上办理注销手续。
(五)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大型商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他人,发生犬伤人时,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五、相关处罚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
1.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年检的,除对所养犬只强制免疫注射外,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者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负担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其他损失;纵犬伤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1.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其犬只。
2.在限养区内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或者不及时清理排泄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3.在非限养区内携烈性犬、大型犬出户时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限养区禁止饲养类型
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的28种烈性犬品种见附图,宁波市限养区禁止饲养类型有变化的,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本通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养犬的规定按《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执行。原《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养犬规定的通告》(镇政告〔2005〕1号)同时废止。
镇海区犬类留检救助所地址:澥浦镇沿山村,电话86275723。
附件:1.关于公布宁波市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录的通告
2.镇海区限制养犬区域范围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2日
附件1
关于公布宁波市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录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切实减少犬只伤人、扰民现象,强化限养区犬类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规饲养烈性犬行为,根据《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现将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的品种目录通告如下:
1. 牛头梗;2.比特斗牛梗;3. 贝林登梗;4. 凯丽蓝梗;5.日本土佐犬;6.中亚牧羊犬;7. 德国牧羊犬;8.苏俄牧羊犬;9. 川东犬;10. 藏獒;11.英国马士提夫;12.意大利卡斯罗;13.大丹犬;14. 斯塔福斗犬;15.意大利扭玻利顿;16. 俄罗斯高加索;17.阿富汗猎犬;18. 寻血猎犬;19.威玛猎犬;20. 秋田犬;21. 波音达犬;22.巴仙吉犬;23.英国斗牛犬;24. 雪达犬;25.纽芬兰犬;26. 阿根廷杜高;27. 巴西非勒狗;28.中华田园犬,并根据实情情况适时调整。
相关知识
关于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慈溪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犬只饲养管理的通告
《关于规范养犬管理的通告》贯彻落实情况后评估报告
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的建议及答复
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促进宠物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 促进宠物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养犬行为的建议
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312号提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宠物狗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网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https://m.mcbbbk.com/newsview250597.html
上一篇: 烟台市市区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机构 |
下一篇: 全国犬类免疫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