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07 09:06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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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王某于2019年3月19日在A市张某的养猪场购买生猪15头。在未申报动物检疫且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运往B市生猪定点屠宰厂销售。在经过A市的“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点”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经纪人王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规定。
张某受到罚款人民币84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1、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申报检疫应由养殖户提前申报,经纪人申报检疫时须取得养殖户的委托申报书方可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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