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民法典》第1249条对流浪动物侵权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该条未对无法找到流浪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时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在社会上引发了诸多讨论和争议。故,对流浪动物侵权进行实证分析,既可以为规制流浪动物的立法提供参考,也可以为司法实践责任主体的认定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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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索关键词:
全文:"流浪”且“动物”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 2011-10-21 至 2022-09-28 的案件为893个,经过人工筛选,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有效案例数为617个。
流浪动物侵权案件数在2019年前总体呈上升趋势;2019年时案件数达到峰值,2019年后开始总体呈下降趋势。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裁判日期及其占比分别为:2019年(104件,占比16.86%)、2020年(103件,占比16.69%)、2018年(95件,占比15.4%)。
从上图可知,北京市、江苏省的流浪动物侵权案件数量最多,占比7.29%。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省份及其占比分别为:江苏省(45件,占比7.29%)、北京市(45件,占比7.29%)、辽宁省(41件,占比6.65%)。其他流浪动物侵权案件依次为:河南、山东、陕西、浙江、上海、天津,可见,流浪动物侵权案件多发生在北方省份。
流浪动物侵权案件案由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居多,占比53.81%。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案由及其占比分别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332件,占比53.8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69件,占比11.18%)、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63件,占比10.21%)。可见,当发生流浪动物侵权时,被害人的维权思路主要是寻找流浪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
流浪动物侵权案件的审理程序集中在一审,占比72.12%。二审上诉案件共172件,占比27.88%。上诉率相对较高。
流浪动物侵权案件中,侵权动物为流浪狗的案件数最多,占比89.95%、其次为流浪猫,共62件,占比10.05%。可以看出,流浪动物多以猫狗为主,且多为家养宠物。
流浪动物侵权发生在小区的案件数最多,占比29.01%。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侵权场所及其占比分别为:小区(179件,占比29.01%)、被告人家门口(81件,占比13.13%)、厂(58件,占比9.4%)。可以看出,流浪动物侵权多发生在非公共场所。
样本中,被害人被流浪动物咬伤的案件最多,共378件,占比61.26%;其次为被流浪动物扑倒,因摔倒产生身体上的损伤,共86件,占比13.94%;因流浪动物追赶而摔倒的案件共37件,占比6.0%。可以看出,流浪动物即使不对被害人进行攻击行为,同样有导致被害人受伤的可能性,流浪动物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
样本中,有180个案件是被害人对自身被侵权具有过错,占比29.17%。可见,接近30%的人因对流浪动物具有恻隐之心或因自身在于流浪动物接触时没有保持小心谨慎的态度而被流浪动物侵害。
流浪动物直接导致被害人身体受损的程度为轻微伤的案件最多,共481件,占比77.96%;其次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共120件,占比19.45%;造成被害人重伤,共11件,占比1.78%。可见,虽然大多数案件中,流浪动物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已经财产损失,但有20%的案件,流浪动物造成了被害人重伤及其以上的结果。可见,流浪动物侵权具有极大的危险性。
样本中,有101件案件存在被害人侵权时正在驾驶电动车,有57件案件被害人因流浪动物的干扰而发生了交通事故。可见,流浪动物不仅会危害正常生活秩序,也会危害公共交通安全。
在一审判决中,原告胜诉,被告被法院判处赔偿损失的案件共366件,占比82.06%;原告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件共80件,占比17.94%。可见,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流浪动物都被认定为具有饲养人或管理人,仅小部分案件中,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样本中,二审以维持原判为主,共139件,占比80.35%;改判案件共34件,占比19.65%,其中改判案件多以增加被告人赔偿数额为主。
样本中,被告人赔偿数额在1000-5000元的案件数最多,占比32.58%。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赔偿数额及其占比分别为:一千至五千元(201件,占比32.58%)、一千元以下(135件,占比21.88%)、一万至五万元(80件,占比12.97%)。可见,流浪动物侵权案件,被告人赔偿数额相对较少。
在(2021)京0107民初1682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经营者,应该对在其服务场所内的消费者等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当猫出现在店铺时,其客观上有能力及时发觉并进行驱赶以尽可能地避免安全隐患,但其并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白某某被猫抓伤,应当对白某某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 (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2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疏于防范,导致流浪狗在小区内出没并咬伤原告,且无法找到流浪狗的主人,因此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应酌情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
导致流浪动物形成固定活动范围情形下责任的认定
在不同情况下,法院对行为人是否造成流浪动物行为固定活动范围的要求不同:
在(2019)津0106民初708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虽非涉案之狗的饲养人,但涉案之狗长期在其房屋中居住,董某某未及时驱离,并为该狗提供了长期住所,应对该狗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实际为狗的管理人”,因此确定了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在(2016)京0108民初3770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伤人之狗虽原系流浪狗,但在去年至今年9月期间,被告人杜某及其家人长期在固定地点向狗喂食,此狗亦长期栖息在杜某家附近,据此,在上述期间,杜某与伤人之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
在(2021)粤0404民初230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明知案涉狗在事发地点附近住了三年多,本来就对该地方熟悉并产生依赖,原饲养人已遗弃了狗没人管理,让狗继续在该地方游荡只会增加周边人员的危险。原告在原饲养人明确告知其狗已遗弃的情况下,其若在看到狗回来经常出现时如能向村委会反映该情况降低对周边的危险会好些,被告的投喂行为反而增加了狗该对食物依赖及该地方的依赖,增加了周边人员的危险系数。”进而认为被告人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案件可知,虽然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并不相同,但都产生了让流浪动物形成固定活动范围的结果,进而被法院认定为是流浪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
(四)
流浪动物与被告人形成亲密关系情形下责任的认定
在(2015)唐民四终字第60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被告陈某1的陈述,该狗经常跟随他,能够认定其为动物的喂养人,其喂养的动物造成原告损害,被告陈某1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所受损失应予赔偿。被告对因为自己傻,稀里糊涂地承认狗是自己的,其实是流浪狗的辩称,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可以认为,当流浪动物与被告人的关系达到某种亲密程度时,被告人将会被认定为饲养人。
在(2013)志民初字第0116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造成原告受伤的狗是被告家饲养的一只小狗与另一只流浪的小狗追赶所致。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家犬的责任,从而导致本案原告身体受到伤害”,进而认定被告人为侵权人。
综上,流浪动物侵权会对人的人身、财产等产生威胁,有感染疾病导致死亡的风险,也有注射疫苗或治疗费用的损失;因此,要重视流浪动物侵权的问题,加强对流浪动物进行规制。实践中,流浪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以被告人对流浪动物具有一定控制力为主,当被告人通过管理或日常生活,导致流浪动物的习性因被告人的生活改变时,被告人此时会被认定为流浪动物的管理人、饲养人,进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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