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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丨宠物在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引热议,部门这样答复...

(来源:贵港宣传)

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

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

不少市民到贵港市网络问政平台上进行问政

网友“@荷城游客”:市体育中心晚上市民集中遛狗现场没有改变

网友“@贵港黄生”:请问住宅小区养狗,属于什么部门管理?有地方性规定不?谢谢

网友“@晚叔”:我们小区是桂平市润景嘉园保障房项目的住户,该小区有十几个业主养有大狗整天遛狗,也不给狗带上口罩。对于这些养狗的物业也管不了,请问公安部门该如何管?

8月31日,小轩走访了2个小区,来看看市民的说法:

家住七里香江的李阿姨:我家小区的电梯经常就是一股尿骚味,就是狗尿的,狗在电梯尿过一两次,留下气味了,总是会在电梯这边尿,很多楼层低的住户都不愿意坐电梯了。

家住盛世荷城小区的庾阿姨:我们平时经常到马草江公园散步,经常有看到公园里有人遛狗不套绳子。可能狗主人会认为说没有关系,我家的狗不咬人,但是带着小孩的话也是会怕,你要是突然惊到老人,老人要摔倒了怎么去负责呢?

对这些不文明现象,有关部门进行了答复:

文广体旅局网络发言人:

因我局无权对群众在市体育中心遛狗的行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故我局在加强市体育中心日常管理的基础上,通过设置公共场所禁止遛狗告示牌,增加“遛狗高峰期”巡逻队员巡逻频次,以及加大对遛狗人士的现场规劝力度等系列措施整治不文明遛狗现象。在此,亦建议市民朋友如遇犬只骚扰可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市公安局网络发言人:

目前我市没有出台有养犬管理办法,无明文规定禁止群众饲养相关犬类。针对你反映的情况,如果小区业主养的犬类因看管不到位而造成他人伤害的情况发生,受害人要立即拍照取证并向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公安机关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以及阻碍养犬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处置和实施处罚。

对于小区居民养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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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了解

内容来源 ▍ 原创 贵港市网络问政平台

采 编 ▍ 罗英

值班编辑 ▍梁晓冬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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