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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宠物致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宠物作为人们生活的伴侣,其在现代家庭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根据各类调查显示,养宠的人群不仅只是将宠物作为个人的财产,更是将其当作是“家人”以及是精神寄托。虽然传统民法下“人是目的,财产是手段”的二元论观点根深蒂固,但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和价值观的多元化,特别是近年来“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潮兴起,人们逐渐重新梳理人与自然及财产之间的关联。另一方面是,随着养宠群体的增加以及宠物消费市场规模的激增,因法律法规空缺、违法成本低等问题,侵害宠物的案件越来越多。显然传统的二元结构理论在如宠物这类特殊的财产上是无法满足实践需要的。如何明确宠物特殊物的属性,如何保护其所蕴含的人格利益,是法律和司法亟需回应的问题。人格物理论的提出和发展,在坚持“动物只能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支持了宠物蕴含人格利益的观点,也为保护宠物的人格利益提供操作建议,即在司法审判时就侵害宠物导致权利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要求提供了理论的支持和认定、衡量规则的指导。论文首先通过侵害宠物致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其判决的疑难点;再引入人格物的概念,论证宠物符合人格物的法律属性,并探求此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侵权责任和司法救济指导原则;最后以人格物理论为指导,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点,提出侵害宠物致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建议,其中包括:宠物认定标准及限制条件、精神赔偿数额的确定、侵权的构成要件等构想。论文第一章主要论述侵害宠物而导致的主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现状。该章首先对2008年至2019年间侵害宠物的案例进行统计,并分析了具体案例;然后讨论了宠物的法律地位现状,明确宠物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地位,再分析了关于财产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议以及目前法律上突破。最后,以目前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为基础,提出该类案件在司法审判中的疑难点。论文第二章主要论述人格物与宠物之间的关系,先探讨人格物概念在民法上的确立,涉及人格物的价值基础、法律界定。宠物的法律地位争议是近年来比较热门的话题,有激进者认为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但这个观点一旦被承认,那么对哲学、法律、伦理学等诸多领域都是颠覆性的,造成极大的混乱,因此对于宠物的保护引入人格物的概念,可以较好的处理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需要。本章最后结合人格物的一般性和宠物的特殊性,论证宠物属于人格物,也需要成为人格物的观点。论文第三章对侵害宠物致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首先分析基于人格物理论下侵害宠物应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权基础,为被侵权人的诉请寻找法律上的依据,以及此类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分与联系,再讨论了此类案件的侵权构成,继而分析此类问题的司法救济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两个原则:公序良俗、适度保护。论文第四章是结合人格物理论指导,针对第一章所提出的司法审判中的疑难点,给侵害宠物致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建议,其包括宠物判定为人格物的条件和限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特殊侵权构成要件等,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依据及思路。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人格物;宠物;人格利益

[文献类型]: 硕士论文
[文献出处]:

上海财经大学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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