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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强制

  津宝农(动防)罚〔2022〕6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宝宝动物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6PY42E,经营者:运XX,男37岁,身份证号:120224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XXXXXXXX。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宝宝动物诊所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11月3日,宝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信访举报件反映天津市宝坻区宝宝动物诊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支队执法人员接到信访举报件后于2022年11月7日对举报人徐先生的女儿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11月9日执法人员来到天津市宝坻区宝宝动物诊所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检查未发现《动物诊疗许可证》,执法人员向领导申请立案调查,经批准后查明:2022年10月28日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宝宝动物诊所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给举报人徐先生女儿的宠物狗进行了诊疗。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主要证据如下:

一、2022年11月9日对天津市宝坻区宝宝动物诊所检查拍摄的照片4张及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经营者运冠玺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2022年11月7日对举报人徐先生女儿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共同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二、2022年11月9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经营者运冠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本案的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宝农(动防)告〔2022〕6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参照《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物防疫部分)》第十五条第—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宝平街道建设楼13号楼1门201号的规定;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事情发生后当事人能够主动联系大型宠物医院减小信访人的损失,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诊疗活动,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通知书到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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