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过是打了一头野猪而已,怎么也构成犯罪了?”
近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嫌疑人对检察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肖某某在无《猎捕证》或《狩猎证》,也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形下,在网上购物平台购买猎夹、钢丝套、报警器等狩猎工具安置在自家土地中。经过十余天的蹲守后,在其自家土地中用狩猎夹捕获野猪一头,事后,肖某某将狩猎得来的野猪炖煮吃了。经鉴定,肖某某实施狩猎的时间为禁猎期,其作案工具狩猎夹、钢丝套为禁用工具,被捕猎的野猪为一般的陆生野生动物。
绥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肖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鉴于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使用的猎捕方法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相对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2024年10月31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于刑事处罚与非刑罚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 源:绥阳检察
检察官提醒
2023年6月30,国家林草局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公告中野猪被正式调出目录。但是,野猪虽被调出“三有”名录,也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捕杀,开展狩猎活动要严格遵守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和捕猎方法。违法使用狩猎工具和方法对野生动物资源构成极大破坏,一不小心亦会造成人畜伤亡,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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