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4日、5日,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践行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壹舟律师团队到广西鹿鼎林业集团、广西三门江林场开展了《民法典》法律知识宣讲活动。
2020年12月4日下午,广西壹舟律师事务所受邀为广西鹿鼎林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鹿寨县党校新入职的一百五十多位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壹舟律师团队分别从职场法治文化、企业签约风险规制两个方面对参加培训员工进行授课。
培训会上,邓涛律师围绕职场中的法治文化这个主题,结合自身职业经历,由点到面,深入浅出的为学员讲解职场中的法治文化,并通过案例讲解的方式,将《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以及自身维权途径生动展示在学员面前,得到与会学员的诸多好评。
紧接着,团队律师针对企业签约过程存在的风险的情况,紧紧围绕企业合同中几个容易遗漏重要的条款,进行细致的讲解,并通过一份简易且不规范的借条,与学员们进行实践互动,最终将该份借条修改完善,以此锻炼学员们活学活用的能力,加深学员们对合同易遗漏条款警惕与认识,提高学员的合同签约风险意识。
本次培训作为广西鹿鼎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入职员工法治意识和法律风险的专项培训,效果显著,学员们积极听讲,积极思考,与会氛围十分活跃。壹舟律师团队精彩的授课,得到了鹿鼎集团公司领导和参训员工的一致认可。
2020年12月5日上午,广西壹舟律师事务所受邀到法律顾问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三门江林场开展《民法典》知识宣讲活动。邓涛律师、农巧钰律师、覃朗律师围绕《民法典》基础知识以及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内容进行讲解,为林场职工呈现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民法典》普法课堂。
从《民法典》的基础知识讲解出发,邓涛律师勾勒出《民法典》的体系和脉络,通过生活中的民法深入浅出的介绍《民法典》基础知识,并就《民法典》的重要性进行了强调。此外,农巧钰律师和覃朗律师就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内容,通过生动的案例和幽默诙谐的讲解风格,带领林场职工沉浸到《民法典》的学习中来,提高自身的“守法、懂法、用法”意识。
本次的《民法典》知识讲座,壹舟律师团队获得了参会职工的高度认可。
《民法典》小知识
1. 问: 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答: 胎儿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 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损的风险谁承担?
答:卖家。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 13岁的小刚在妈妈网购时偶尔看到付款密码,他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8万元,妈妈事后发现,能追回打赏吗?
答: 要求退回打赏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 一条宠物狗与主人走失,被小张收留并悉心照顾,数天后狗主人来领,小明可以向狗主人要饲养费吗?
答: 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5. 小王在签合同时没认真看格式条款,对方也未做出说明,事后小王觉得自己遭遇“霸王条款”,相关条款有效吗?
答: 若涉及与小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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