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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你说法·小案大道理丨宠物猫寄养丢失,损失谁来赔?

合川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合’你说法·小案大道理”栏目,讲述身边一件件“小案”,传递其中蕴含的深刻“道理”,让法治精神融入百姓生活,走进千家万户。

年末临近,不少宠物饲养人会回老家过年或外出旅游,为了方便,往往会选择将宠物寄养在宠物店。期间如宠物丢失或者死亡,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宠物保管合同纠纷案,被告因疏忽导致保管宠物遗失,被判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损失6000元。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底,欧某某与颜某某在网上沟通宠物猫寄养事宜,并于2月3日,将两只宠物猫寄送至颜某某指定地点,预付寄养费225元。同时,双方签订“宠物寄养协议”,约定如寄养期间宠物出现丢失,需赔偿5000元至10000元不等。

同月23日,欧某某呼叫网约车到颜某某处接猫,网约车返回时仅有一只宠物猫。后欧某某立即联系颜某某,要求其赔偿。因协商无果,欧某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欧某某将保管物两只宠物猫交付后,被告颜某某即负有妥善保管案涉宠物猫的义务。因被告颜某某的疏忽,致使一只宠物猫丢失,其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因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了寄养期间宠物出现丢失,被告应赔偿原告费用5000元至1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6000元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赔偿。在此提醒各位宠物饲养人,如需寄养宠物,应当选择正规且经营正常的宠物店,同时要对因保管人的不当行为,造成宠物伤病、死亡、遗失等情形,作出明确的合同约定,包括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等。在遇到上述情形时,要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并与店家积极沟通,必要时可以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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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丨袁显

编辑丨合川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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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合”你说法·小案大道理丨宠物猫寄养丢失,损失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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