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第二十二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房主张某通过中介将名下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租客小李,双方约定租期一年,租金2500元/月,押金2500元,并明确在合同内约定出租屋内禁止养宠物,租赁期满后小李应将房屋打扫干净后归还。2023年4月,小李因个人原因提前退租,房主张某发现,小李在租赁期间偷养宠物狗,房屋原有床垫被宠物狗尿脏并弥漫浓重的异味,小李并未对其进行更换,张某随即与小李理论,并暂扣了房屋押金。小李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押金。张某辩称,小李违反了租赁合同中“禁止养宠物”的规定,致使床垫被宠物狗尿脏无法使用,且未打扫卫生,应支付违反租赁合同的违约金,并支付新床垫费用500元及房屋清洁费100元。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禁止养宠物”,但小李仍然擅自在出租屋内偷养宠物狗,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产生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酌定小李赔付张某违约金800元,并赔偿新床垫购买费用500元、房屋清洁费100元,合计1400元。张某应在扣除该1400元后,将剩余押金1100元(2500元-1400元)退还小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热衷于饲养宠物,养宠成为众多老年人或年轻人的情感寄托,甚至把宠物当成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在房屋租赁过程中,若合同中未就饲养宠物作出专门约定,承租人需要事先就此事询问中介公司或房主的意见。若合同明确规定禁止饲养宠物,则在出租房内饲养宠物的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即使征得房主同意,也要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注意维护好租赁房屋,当发生家具、装修装饰的损毁时,也应践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协商解决问题。
文稿:行政审判庭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租房饲养宠物求陪伴,违反约定损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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