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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拴绳宠物犬咬伤别家犬,法院:需赔偿治疗费 —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6月6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位居民遛狗不拴绳致他人宠物犬被自家犬咬伤,法院判决犬主赔偿对方宠物犬合理治疗费用。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1年,林甲(化名)带着自己的泰迪犬在小区内散步时,泰迪犬被赵乙(化名)饲养的狗咬伤。事发后,林甲带着泰迪犬前往动物医院进行了手术和后续治疗,并将赵乙诉至法院。

林甲主张,赵乙饲养多只大型犬,外出遛狗时未拴狗绳,导致自己的泰迪犬被咬伤,要求赵乙赔偿宠物狗的治疗费用。赵乙认可林甲的泰迪犬被自己的狗咬伤,也认可事发时自己的狗未拴绳。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法院认为,赵乙违反相关规定并造成了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是指饲养人未按照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及时有效采取安全措施,履行对动物的监督型作为义务,比如未对动物进行必要的安全约束、在居民区饲养烈性犬、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因此导致被侵权人发生损害,且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饲养人对应戴上犬罩或束上犬绳的犬只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导致他人被狗咬伤,或者狗突然蹿出使他人受到惊吓、摔伤,均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本条也明确,如果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导致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刻意追求损害结果,或者并非刻意追求损害结果,但实施了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故意行为,比如故意挑逗、投打等行为,均可以认定为“故意”。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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