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养宠人士越来越多,但宠物真的就很呆萌吗?在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发生宠物致害事件,特别是在宠物主人因为工作或者生活需要离开爱宠们一段时间,请他人代管宠物期间发生宠物致害的,此时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呢?近日,泸西县人民法院中枢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动物致害案件。
案情回顾
段某因事外出,期间委托其外孙女程某代为清理宠物舍笼,清理过程中宠物狗跑离舍笼,将路上行人马某咬伤,马某入院治疗产生数万元医疗费用,马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故马某将段某、程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解读
Q1
马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被告段某饲养的宠物狗造成原告马某身体损伤,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原告马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作为饲养人的段某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Q2
代为清理舍笼的程某是否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程某受段某所托代为清理狗舍,应视为此阶段的宠物看管人,在饲养人段某不在场时,其作为管理人应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加强对宠物犬只的管束。本案中因其疏于监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案件事实,依法判决被告段某、程某赔偿原告马某因宠物狗致害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48000余元。
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服判息诉。被告段某、程某按期给付了原告马某赔偿款48000余元。
近些年,养宠人的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俨然成为一种时尚。饲养动物虽然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切记权利有边界,公民在享受宠物带来的欢乐时应注意做到依法、文明饲养,如果养宠行为不当,造成损害后果时,就难辞其咎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帮人清理宠物舍笼 宠物致害是否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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