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海上游玩,海浪剧烈冲击一大堆人冲撞在一起,岸边有人一口咬定我碰到了他,称自己骨折,但是我真的不确定是否有碰到他,但他就非拉着我,我出于好心把他扶起来,道了一声:我们有碰到过你吗?对不起对不起对不起!以下括号内为当时在派出所做的笔录,但我们并没陪他去医院,我们自己报案了,到派出所警察了解情况后其实内心也知道与我们无关,所以尽其可能在保护我们,等待对方到很晚,对方一到派出所就提出巨额赔偿,我肯定不同意,因为大家都认为没我的责任,我为何要自己摊上?既然谈不到一起,我提出通过法律解决,对方提出立刻起诉我!还扬言自己好像有认识法院的人,感觉一定能扭曲事实告到我,还扬言什么一定会告到我赔十万八万,我说:与我无关,随便你,我方绝对的配合!现在我非常想咨询一下资深法律专家们,我该怎么办?特别需要知道,这起民事纠纷案件,我的胜算是多少?我只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从小到大都爱做好事,但我真的不愿看到:世间无公道,好心没好报!(当时对方的笔录是:我方坐在游泳圈上被海浪冲过来后手肘碰撞到他膝盖,我方笔录:我坐在游泳圈上一个巨浪打来,我就背着被冲到岸边,背部与人有过接触,但手肘绝对没有和任何人有过接触!)
1、建议及时报警,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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