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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法院:宠物“闯祸” 责任由谁担?

如今不少人都喜欢养宠物猫、狗作伴,大街小巷经常能看到遛猫人、遛狗人的身影,但如果饲养的宠物伤及他人,饲养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7日,崔某(3岁)随父母到商场某眼镜店购物,期间被杨某携带的宠物猫抓伤。崔某父母认为杨某为小猫的饲养人,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且崔某为过敏体质,需注射抗过敏疫苗,费用亦应由杨某承担。杨某称,其饲养的小猫生性温和,不会无故抓伤他人,是崔某多次追赶小猫,导致小猫发怒误伤,而崔某为特殊体质与猫抓伤无关。双方就责任承担及费用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崔某父母便向法院起诉。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情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承办法官耐心细致与被告沟通,就饲养动物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说明,被告饲养的猫出现在公共区域,但并未给猫拴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对于原告随意挑逗小猫,监护人的看护也不到位,导致原告被小猫抓伤,也应承担看护不力带来的后果。

承办法官从情理的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体谅。最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杨某主动承担责任,当即赔偿崔某2000元。就此双方矛盾化解,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动物本身带有危险性,体现为猫狗抓伤小孩的直接行为,或牛卧于马路的间接行为。该案中,杨某将其饲养的宠物猫带入公共场所,未牵、栓绳而且脱离自己管控,未尽到看管义务,其饲养的宠物猫将崔某抓伤,崔某受伤与其宠物猫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该案中崔某虽有好奇拨弄小猫,属于日常生活行为,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

公民享有养宠物猫、狗的的自由,它可以给人带来情感慰藉,但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大家在享受宠物带来乐趣的同时,更应担负起作为饲养人、管理人“合法饲养、文明饲养”的职责,尽到完善管理责任和谨慎看护义务,尊重社会公德,避免宠物给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安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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