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5-29 17:12来源: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
2018年5月30日,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举报人电话举报,张某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某市古城路38-3号门面房开办了“XX宠物医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当事人张某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属实,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张某无证从事动物诊疗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张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05.00元和罚款人民币12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1、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2、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3、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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